關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過失致人重傷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批復
關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過失致人重傷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過失致人重傷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批復
關于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過失致人重傷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批復
1990年6月4日,最高法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十五歲的未成年人,因玩弄汽槍過失致人重傷(眼瞎),是否應負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边@里說的“重傷”,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重傷,不包括過失致人重傷。十五歲的未成年人過失致人重傷的行為,不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涉及民事賠償的問題,按有關民事法律規定處理。
199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