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通化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 5 號
《通化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
2016年10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通化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擴散,改善城鄉環境衛生,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吉林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動物傳播給人,威脅人身健康、影響生產生活的生物,主要包括鼠、蚊、蠅、蟑螂等。
第四條 按照“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單位負責、全民參與、科學治理、分類指導”的工作方針,采取環境治理、物理防制、化學消殺的綜合防治原則,通過群眾治理與專業預防控制相結合、日常治理與突擊消殺相結合的方式,有效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五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防控工作規劃和計劃,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三)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檢查、指導、監督;
(四)協調成員單位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愛衛會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愛衛會要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納入愛衛會工作規劃,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所需經費納入工作預算。
第八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參與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 預防控制
第九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要按照當地愛衛會的部署,積極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下述場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設置病媒生物防范設施并進行經常性消殺,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
(一)醫院、學校、賓館、浴池、商場、娛樂場所、車站、公共交通工具、公園、居民區等人員集中的場所;
(二)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餐飲店、釀造廠、農貿市場、超市、糧庫、屠宰廠、公廁、建筑工地、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公共綠地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
第十一條 預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積水、垃圾、堆積雜物、殘留食物等,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
(二)設置和完善防蚊蠅門窗、防鼠門網等基礎設施;
(三)定期沖洗、消殺下水管道、垃圾儲運設施、存水處、廁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
(四)實行垃圾袋裝化和垃圾收集運輸封閉化,并做到日產日清;
(五)采取涂墻抹縫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時妥善處理被殺滅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體;
(七)采取物理、生物及化學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二條 新城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造,建筑物管線、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統等應當設立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設施。
第十三條 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當使用符合產品質量規范和標準的藥劑和器械。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偽劣的藥劑和器械。
第十四條 各級愛衛辦應當根據病媒生物消殺和密度情況,適時組織開展集中統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各級愛衛辦的要求參加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對病媒生物實施有效殺滅。
第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在同級愛衛辦的組織協調下,科學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方案,協助愛衛辦做好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工作。
(二)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和抗藥性測試,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和預警網絡,為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規劃提供科學依據。
(三)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急預案,做好消殺藥物、器械等儲備工作,有效應對疫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七條 各級愛衛辦應當加強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組織對有關單位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并適時予以通報;
(二)組織有關專家對病媒生物預防控制重點場所設置病媒生物防范、消殺設施和經常性病媒生物消殺等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十八條 各級愛衛辦應當加強對專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經營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