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評估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評估辦法
江蘇省蘇州市人民政府
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評估辦法
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評估辦法
第150號
《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評估辦法》已于2019年5月5日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開發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9年5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人民政府立法前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立法計劃編制的科學性,合理配置立法資源,保證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江蘇省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立法前評估,向市人民政府申報規章立法計劃建議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立法前評估,是指在申報規章立法計劃建議項目前,按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立法計劃建議項目所進行的必要性、可行性、緊迫性以及立法成本效益進行分析研究,形成立法前評估報告以及起草規章建議稿等系列活動。
鼓勵申報規章立法規劃建議項目的單位開展立法前評估。
第四條 開展立法前評估,應當遵循公眾參與、實事求是、問題導向、注重實效的原則,評估內容要體現科學性、系統性、前瞻性、創新性要求。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立法前評估工作的統一領導,為立法前評估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市司法局是立法前評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規章立法前評估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 規章立法計劃建議項目申報單位為立法前評估工作的實施單位,具體負責立法前評估工作,并將立法前評估工作所需經費列入部門經費預算。
實施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邀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參與,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開展立法前評估工作。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獨立開展立法前評估工作。
與規章擬采取的措施相關的單位對立法前評估工作應當提供幫助和支持。
第七條 立法前評估工作包括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評估報告形成階段。
第八條 立法前評估準備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立法前評估小組。實施單位應當成立以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本單位相關工作機構工作人員、與規章擬采取的措施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相關領域專家和法律工作者等組成的立法前評估小組,具體組織實施立法前評估工作。
(二)制定立法前評估工作方案。立法前評估小組應當根據本辦法要求,制定立法前評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組織領導、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方法、評估步驟、時間安排和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 立法前評估實施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ㄒ唬┌l布立法前評估公告,包括立法前評估小組組成人員、評估方案等主要內容;
(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意見和建議;
。ㄈ┦占、整理、分析聽取的意見和建議情況,得出初步結論。
第十條 立法前評估可以采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問卷調查、實地考察、專題調研等方法進行。定性分析引用的文件資料要注明出處,反映問題符合當前實際;定量分析力求量化,用數據說明問題,必要時可以用圖表、照片、音像等形式進行輔助描述。
第十一條 立法前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
。ǘ┝⒎ǖ谋匾浴⒖尚行、緊迫性分析;
。ㄈ┝⒎ǔ杀拘б娣治;
(四)評估結論;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⒎ū尘,包括本市行政管理現實需求,各級對立法工作的建議,國家、省以及其他地區立法動態;
。ǘ┝⒎ㄇ霸u估工作開展情況,包括立法前評估程序性工作及調研論證等內容;
。ㄈ┢渌枰f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立法前評估報告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成本效益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M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要求;
。ǘ⿺M采取的措施是否適應國家改革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市場公平競爭機制;
(三)擬采取的措施在經濟發展、公共安全、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利弊分析;
。ㄋ模⿺M采取的措施與工作機構、人員編制、經費使用、執法能力等方面的適應性分析;
。ㄎ澹⿺M采取的措施與已有相關規定是否存在重復或者不協調等問題;
。⿺M采取的措施在本行政區域外已經實施的效果分析;
(七)立法成本分析,包括立法過程成本、執法成本、守法成本分析;
。ò耍┢渌枰f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評估結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鞔_向市政府提出立法計劃建議的內容;
。ǘ┟鞔_初步的立法時序安排;
(三)明確起草單位;
。ㄋ模┢渌枰f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立法前評估報告應當附錄參考資料和規章建議稿。參考資料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ㄒ唬┰u估報告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
。ǘ┡c立法項目相關的學術文章、研究資料;
。ㄈ┢渌袃r值的參考資料。
第十六條 起草立法前評估報告,由立法前評估小組根據調查研究、查閱資料、聽取的意見和建議等材料得出初步結論,起草立法前評估報告初稿。
立法前評估報告初稿起草完畢后,根據需要可以繼續聽取相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意見。涉及專業性強的立法前評估項目,可以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專家意見。立法前評估小組根據聽取意見情況,對立法前評估報告初稿進行修改完善,形成立法前評估報告草案,提交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
第十七條 立法前評估小組應當將立法前評估報告草案和規章建議稿提前5日提交本單位參加領導集體討論的各位成員。領導集體討論,對評估報告草案和規章建議稿提出修改意見,并決定是否向市政府申報規章立法計劃建議項目。
立法前評估工作小組應當根據領導集體討論意見,繼續對立法前評估報告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形成立法前評估報告。
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不向市政府申報規章立法計劃建議項目的,立法前評估工作可以終止。
第十八條 市司法局應當加強對立法前評估工作的指導,可以組織專家對本地區的立法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組織開展立法前評估理論研究,提高全市立法前評估工作能力。
第十九條 申報市政府規章立法計劃建議項目時,應當將立法前評估報告和規章建議稿等材料報市司法局進行立法計劃立項論證。
第二十條 市司法局在開展規章立法計劃立項論證時,應當充分研判論證立法前評估報告和規章建議稿等材料,聽取立法前評估小組的意見。論證通過的,列入規章立法計劃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未開展立法前評估工作的立法計劃建議項目,市司法局一般不進行立法計劃立項論證。但是,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決定的立法項目除外。
第二十一條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申報地方性法規立法計劃建議項目,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立法前評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向市人民政府申報規章立法計劃建議項目的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