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保障和規范 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保障和規范 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司法部
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保障和規范 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保障和規范 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的通知
公監管〔2019〕3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司法局:
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切實加強協作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司發〔2015〕14號)要求,不斷創新協作機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強硬件建設,嚴格依法保障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取得明顯成效。但隨著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等新制度的實施,看守所律師會見量急劇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師會見排隊時間過長,甚至出現個別變相限制律師會見的現象,影響了律師的正常執業。同時,個別律師違反會見管理相關規定,甚至發生假冒律師會見等問題,影響了監所安全。對此,公安部、司法部經共同協商研究,現就進一步保障和規范看守所律師會見工作的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安排及時會見,保障律師正常執業。辯護律師到看守所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當時安排的應當時安排,不能當時安排的應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并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安排會見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辦案部門通知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關系的,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向其確認解除委托關系的,看守所應當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面拒絕會見的,看守所應當將有關書面材料轉交辯護律師。
二、加強制度硬件建設,滿足律師會見需求。要加強制度建設,看守所應設立律師會見預約平臺,在確保在押人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通過網絡、微信、電話等方式為律師預約會見,但不得以未預約為由拒絕安排律師會見,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視頻會見。要加強會見場所建設,新建看守所律師會見室數量要按照設計押量每百人4間的標準建設,老舊看守所要因地制宜、挖掘潛力,通過改建、擴建等辦法,進一步增加律師會見室數量。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經書面征得律師同意,可以使用訊問室安排律師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聽設備。律師會見量較大的看守所可設置快速會見室,對于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會 見申請,看守所應安排快速會見。要加強服務保障,有條件的看守所可設立律師等候休息區,并配備一些必要的服務設施及辦公設備,最大限度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律師可以攜帶個人電腦會見,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會見安全。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無法滿足律師會見需求的,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安排律師會見。
三、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確保羈押秩序和安全。公安部、司法部建立全國律師信息共享機制,共享全國律師的執業資格、執業狀態等相關信息,并進一步規范辯護委托書、會見介紹信和刑事法律援助辯護(代理)函等文書的格式。律師應當遵守看守所安全管理規定,嚴禁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會見區,嚴禁帶經辦案單位核實或許可的律師助理、翻譯以外的其他人員參加會見,嚴禁將通訊工具提供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違禁物品、文件。發現律師在會見中有違規行為的,看守所應立即制止,并及時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律師認為自己的會見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看守所及所屬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或者檢察機關投訴,公安機關應當公開受理律師投訴的機構名稱和具體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要協同相關部門依法整治看守所周邊違法設點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嚴肅查處違規執業、以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和擾亂正常會見秩序等行為。
各地貫徹落實情況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司法部律師工作局。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