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廈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廈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78號
《廈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0月29日第7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廈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莊稼漢
2019年11月8日
廈門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維護法制統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下列文件:
㈠ 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以及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以政府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文件;
㈡ 經市、區人民政府批準以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以下統稱政府部門)或者派出機關名義發布的文件;
㈢ 市、區政府部門發布的文件;
㈣ 市、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發布的文件;
㈤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授權組織)發布的文件。
第三條 行政機關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適用本辦法:
㈠ 表彰和獎懲的命令、決定、通報;
㈡ 人事任免的通知;
㈢ 向上級行政機關的請示、報告;
㈣ 轉發上級文件而沒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內容的通知;
㈤ 對具體事項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處理決定;
㈥ 會議紀要;
㈦ 機構編制、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規程);
㈧ 應急預案、階段性工作方案以及年檢、注冊、申報、參展、評獎的通知;
㈨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出資人或者股東的身份向所屬企業發布的文件;
㈩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產業規劃等規劃類文件;
(十一)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或者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㈠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㈡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的;
㈢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授權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已經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原則上不得制定內容重復的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㈠ 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相抵觸;
㈡ 依照本單位法定職權制定,不得超越法定權限;
㈢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㈣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得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職責;
㈤ 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規定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事項;
㈥ 不得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
㈦ 不得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措施,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㈧ 符合本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合理適當,不得顯失公正、公平;
㈨ 符合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規定,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二章 起 草
第八條 行政機關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進行調研論證,并對有關行政措施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評估。
規范性文件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按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并可以就審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向同級負責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部門提出咨詢。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以及可能存在合理性問題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
第九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及企業和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還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企業、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商會等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十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以下規范:
㈠ 符合公文處理格式和程序;
㈡ 名稱一般為規定、辦法、規則、決定、決議、意見、命令、通知、通告、公告等,不得使用法、條例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名稱;
㈢ 內容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內容較多的,可以劃分章、節;
㈣ 內容應當邏輯嚴密,用語應當規范、準確、簡潔,使用文字和標點符號應當正確、規范。
第三章 合法性審核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程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運行高效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專業人員負責合法性審核工作。
行政機關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體研究。
第十二條 以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或者由市、區政府部門起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市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鎮人民政府、區政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已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由本單位審核機構或者審核人員進行審核;未明確專門審核機構或者專門審核人員的,統一由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審核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提請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發布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㈠ 請示文件;
㈡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起草說明;
㈢ 合法性審核意見;
㈣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前款規定的起草說明包括制定依據、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公平競爭審查情況、評估論證結論等內容,并對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內容以及可能存在合理性問題的內容作重點說明。
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起草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的行政機關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報送材料。
第十四條 審核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核,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㈠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提出予以通過的書面審核意見;
㈡ 雖然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文件不抵觸,但內容明顯不當,或者相關部門爭議較大的,提出予以修改的書面審核意見;
㈢ 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提出不予通過或者不予審核的書面審核意見并說明理由。
合法性審核期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審核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采用多種方式進行合法性審核。對影響面廣泛、情況復雜、社會關注度高的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對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者涉及疑難法律問題的規范性文件,可以向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專家咨詢。
第四章 決定和發布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經行政機關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發布規范性文件,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發。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并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發布,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
未按照規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對管理相對人不具有約束力,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可以由其授權的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具體的實施日期。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為了應對緊急情況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注明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實施之日起一般不超過5年,暫行(試行)類文件有效期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規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有效期屆滿仍需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對文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按照相關程序重新發布。
第五章 備案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報送備案。
第二十三條 依法應當報送市、區人民政府備案的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㈠ 區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門和市級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㈡ 鎮人民政府、區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區級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區人民政府備案。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監督。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㈠ 備案報告;
㈡ 規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電子文本;
㈢ 起草說明;
㈣ 合法性審核意見;
㈤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備案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文號、生效日期以及發布形式;起草說明包括制定依據、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公平競爭審查情況、評估論證結論等內容,并對與上級文件不一致的內容以及可能存在合理性問題的內容作重點說明。
第二十五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制定機關;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但依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不齊備、不規范的,應當書面通知制定機關限期補正,制定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文件未報送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后,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制定機關及時修正或者廢止;制定機關不修正、廢止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㈠ 超越法定權限的;
㈡ 與法律、法規、規章明顯抵觸的;
㈢ 明顯不當的。
第二十七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在審查規范性文件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或者要求制定機關說明有關情況,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和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回復。
第二十八條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匯編已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實行文件目錄和文本動態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每隔兩年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和清理,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的調整情況,對已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及時修訂或者廢止,同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行政機關修訂規范性文件的程序,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級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和下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應當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并作為政府及其部門績效評估指標進行評估。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可以通過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途徑向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審查申請。
審查申請的內容應當包括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發文字號以及申請審查事項、理由等。
第三十四條 屬于備案監督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審查結果告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但審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5日。經審查,規范性文件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處理。
不屬于備案監督范圍的,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制定機關應當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并及時將處理情況反饋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