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發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
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發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發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
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發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67號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已于2018年11月19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8年12月28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市級行政管理權限的決定
為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增強區域經濟發展競爭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東省青島西海岸新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決定向青島西海岸新區下放94項市級行政管理權限。
一、市有關部門和青島西海岸新區應當認真組織實施,制定具體銜接方案,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30日內完成相關交接工作;完善事項下放后的辦理程序,落實經費保障、技術支撐、指導培訓等措施。在下放事項承接到位前,市有關部門應當繼續做好受理、審核等工作,避免工作脫節。
二、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對實施情況做好監督。對委托實施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及其實施行政權力的內容予以公告,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權力的行為。市有關部門在本決定發布后30日內刻制行政審批專用章(已有的可繼續使用),授予青島西海岸新區的對應行政機關,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的具體內容、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實施期限、法律責任等,由受委托機關按照委托協議在青島西海岸新區行政區域內行使行政審批權限。有關協議、專用章印模報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同時,加強對行政審批專用章的管理,行政審批專用章僅用于委托事項,嚴禁超出委托事項范圍使用。對超范圍使用的,市有關部門可以取消相應事項的委托,收回行政審批專用章,并將處理結果報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對直接下放的市級行政權力事項,采取隨機抽查、專項評估、滿意度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市有關部門要切實下放到位,不得明放暗不放、放責不放權,不得擅自收回或者變相收回下放實施的事項。
三、青島西海岸新區應當切實做好承接工作。根據本決定及時調整本級行政權力清單,對事項承接部門、單位嚴格監督管理,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青島西海岸新區對受委托范圍內的事項負責,因行政管理發生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由青島西海岸新區負責舉證及出庭應訴等法律事務;因行政管理發生的行政賠償,由青島西海岸新區財政負擔。事項承接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相關事項的監管職責,創新監管方式,強化日常監管,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盡快完善以信用承諾、信息公示為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率。
四、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應當加強工作指導,組織做好業務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