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辦法
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26號
《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辦法》已經2019年9月23日省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19年10月1日
山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行為,優化營商環境,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備案以及相關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并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的,應當在履行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后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四條 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企業為主、平等對待、優化服務、便捷高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工程建設等領域審批流程再造,精簡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能,實現審批時間、事項清單、服務模式等規范化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行政許可部門為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機關、備案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管理、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企業投資項目管理、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范圍和核準權限,按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確定。
國家和省對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范圍和核準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備案項目按照建設地點實行屬地管理。其中,跨設區的市的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備案機關負責,跨縣(市、區)的項目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備案機關負責。
第八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受理、辦理、監督和服務,實現核準、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使用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準手續,應當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發布的通用文本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向核準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應當附具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二)依法應當進行用地、用海預審的,應當附具自然資源、海洋發展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應用,能夠通過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材料,核準機關不得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條 企業可以自己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以委托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中介服務機構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一條 按照規定由國務院核準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可以通過省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材料(含項目申請報告);其他企業投資項目,企業可以直接向具有相應核準權限的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材料,也可以通過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材料。具體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準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一次性告知企業補充或者調整相關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三條 核準機關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核準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關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回復。
第十四條 核準機關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明確評估重點和評估時限;除項目情況復雜的外,評估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可能對公共環境、公共安全、公眾利益等構成重大影響的,核準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五條 核準機關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對項目予以核準的,應當出具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已核準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建設地點、項目法人擬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擬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對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其他內容擬進行重大調整的。
原核準機關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 企業投資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核準文件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延期手續。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
備案機關收到前款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企業告知信息不齊全的,備案機關應當及時指導補正。
企業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第十九條 備案機關發現備案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并通知有關部門:
(一)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的;
(二)依法應當實行核準管理的;
(三)不屬于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范圍的;
(四)不屬于本備案機關備案權限范圍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已備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告知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一)建設地點、項目法人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企業放棄項目建設的。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法履行投資項目核準、備案信息報送義務,及時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開工時間、建設進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并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登記相關違法信息。
第二十三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對企業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四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依法對企業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在核準、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通過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五條 核準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予以核準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不予核準的;
(三)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準的;
(四)強制企業委托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利用不納入財政預算的自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個人投資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