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訴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勞動服務公司采購供應處購銷膠合板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訴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勞動服務公司采購供應處購銷膠合板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訴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勞動服務公司采購供應處購銷膠合板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訴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勞動服務公司采購供應處購銷膠合板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爭議問題的復函
199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黑法經字〔1989〕121號請示收悉。關于山西省榆次市敬老商店訴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勞動服務公司采購供應處購銷膠合板合同糾紛一案的管轄權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本案合同約定的運輸方式為送貨制,到站地點是山西省榆次市。在合同交貨地點欄內雖寫有“廠內需方委托供方代辦”,但這不應視為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約定。6月18日的補充協議也公是對原合同價格的修改補充。根據本院法(經)復〔1988〕20號批復精神,本案交貨地點在山西省榆次市,榆次市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簽訂地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榆次市所屬的晉中地區中級法院和牡丹江市中級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鑒于晉中地區中級法院先行受理了此案,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亦已經晉中地區中級法院和山西省高級法院駁回,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現指定晉中地區中級法院審理此案。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