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第5號
《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9月25日梅州市人民政府七屆〔2019〕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愛軍
2019年10月9日
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水源管理,確保滅火救援用水,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水源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保養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水源是指根據城鄉規劃和國家規范等要求設置的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將消防水源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協調解決消防水源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消防工作職責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支持、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消防水源相關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水源管理工作,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同級別人民政府相關消防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消防水源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通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消防水源管理工作。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對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等做出規劃。
有關部門編制交通運輸、水利、給排水等專項規劃涉及消防水源的,應當征詢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建設,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供水、通信等主管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實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以及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和標準建設。
消防水源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必要的防護設施。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范圍內,市政消火栓應當與道路、給水等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同步發展。
城市建成區和鎮建成區范圍內,無市政消火栓、市政給水不足或者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公共區域,應當根據具體給水、通行條件等建設市政消防水池;水質、水量有保證的河流、湖泊、水庫等天然水源地段,應當根據消防救援需要設置市政消防取水設施。
第九條 消防水源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并適應實際需要。
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相應技術改造。
第十條 市政消防水源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市政消防水源的施工圖紙等材料報送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住宅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所配建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的相關材料報送工程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消防水源專供消防和應急救援使用。
因綠化、環衛等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單位或者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水量用水;使用過程中應當遵守操作規范,遇火災等需要消防用水的情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應當保證市政消火栓隨時處于正常給水狀態,除應急搶修外,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壓的,應當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機構。
第十三條 市政消防水源由項目所屬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建的消防水源由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防水源,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保養; 居民住宅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負責,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開展維護保養工作;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消防水源的保修責任。
第十四條 消防水源的維護保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建立健全巡查、維護、管理等制度;
(二)對巡查發現或者接報的毀損、故障等情況進行及時處理,確保消防水源完好,可正常使用;
(三)建立相關檔案資料,對消防水源的設置地點、數量、編號、規格以及檢查、維修等情況進行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對消防水源的檢查,發現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通知相關責任人及時維護保養。
消防救援機構發現市政消防水源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報告應急管理部門,由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市政消防水源應當納入城市管理數字化平臺和供水管網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主管部門應當與消防救援機構建立消防水源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供水單位應當將相關消防水源信息與消防救援機構共享。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水源的檔案資料,結合消防水源的檢查,及時掌握消防水源的建設、變更、完好等情況。
第十七條 因市政工程建設等確需拆除或者遷移消防水源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報告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 拆除或者遷移消防水源的,應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必要的重建或者改建。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妨害消防水源行為的,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以及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規定,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水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