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復》已于2019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6次會議、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問題的批復
(2019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6次會議、2019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2月6日起施行)
法釋〔2019〕1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shè)兵團分院、新疆生產(chǎn)建設(shè)兵團人民檢察院:
近來,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就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否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問題提出請示。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應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對于未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釋明,告知人民檢察院公告后再行提起訴訟。
因人民檢察院履行訴前公告程序,可能影響相關(guān)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另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