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
《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9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喜良
2019年9月30日
昆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維護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云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公平、公正、獨立、誠信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建設工程標準及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二)制定本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工作規程和實施細則;
(三)負責工程造價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及其執(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工程建設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的收集發布及造價指標、指數測算、工程造價監測等工作;
(六)其他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五條 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建設工程標準及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二)負責工程造價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三)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及其執(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工程建設材料設備價格信息的收集并上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其他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項目審批權限,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核準、備案。
財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預算單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依法開展審計監督。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并接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招標控制價,預算或者招標控制價控制竣工結算的原則。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竣工結算及竣工決算的編制、審核與調整;
(二)提出招標文件有關工程造價條款的建議;
(三)項目投標價的合理性分析;
(四)工程計量的確定、工程款支付的審核、資金使用計劃建議、合同的完善、設計變更的參與、工程鑒證、工程索賠的處理;
(五)工程設計、施工方案的優化建議;
(六)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和后評價;
(七)工程造價鑒定;
(八)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投資分析、風險控制,提出投融資方案的建議;
(九)工程造價信息咨詢;
(十)其他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十條 建設參與各方應當委托具備造價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開展建設工程造價活動;自身具備造價資質的,可以自行開展。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在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按照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確定,按照規定計入建設成本。
第十二條 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編制。
設計概算應當控制在已批準或者確定的投資估算內。設計概算批準后,一般不得調整,若確需調整的,由申報單位核實調整概算,報原批準部門核定。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設計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設計概算核定部門核定;設計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施工圖預算應當控制在已批準的設計概算內。施工圖預算超過設計概算時,建設方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調整文件、分析報告,報原設計概算審批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非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鼓勵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其對應的招標控制價不得上調或者下浮、不得超設計概算。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文件時應當公示招標控制價,并在5日內將招標控制價及工程量清單等有關資料報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高于招標控制價。
評標專家委員會應當對投標報價進行分析,并出具分析結果。
投標人認為招標人公示的招標控制價未按有關規定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控制價公示期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第十六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根據招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合同價款有關事項,明確合同價款調整因素、方法及合同工程風險的內容、范圍和費用。
第十七條 初步設計概算在3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實施過程造價控制咨詢管理;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鼓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工程實施過程造價控制咨詢管理。
受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當根據委托合同以及建設工程實施規程等開展造價活動,提供造價管理咨詢意見書及造價控制管理成果文件,并協助委托人建立和完善工程實施過程造價控制管理制度與流程。
第十八條 發包人與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的時間辦理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竣工結算文件依據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施工方案、投標文件、綜合定額、施工過程中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合同價款、調整后追加(減)的合同價款、竣工結算規程等進行編制或者核對,經雙方簽字確認后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辦理完畢,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發包人應當在5日內將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鼓勵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將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將竣工結算文件列入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第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余的財務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第二十條 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有異議的,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成果文件進行審查;當存在異議時也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調解。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二十二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按審批的資質范圍從事造價活動。
第二十三條 從事造價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咨詢執(從)業資格,并在權限范圍內從事造價活動。
鼓勵工程造價咨詢人和執(從)業人員加入工程造價行業協會。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及其執(從)業人員應當保證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編制質量,及時對誤差及錯誤進行修正。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負責,成果文件應當加蓋工程造價咨詢人資質章及執(從)業人員簽章。因自身過錯造成委托人經濟損失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在本市從事造價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和執(從)業人員應當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有關誠信評價管理工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檔案信息及執(從)業人員的造價活動信息。
第二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人應當公示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企業年度報告等信息,出現股東、注冊造價工程師等信息變更時,應當在形成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公示。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本市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人名錄、造價執(從)業人員名單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人資質變更、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審計、財政、工商、交通、水利、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造價活動誠信評價管理體系,實施聯動監管。
第三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造價咨詢人和執(從)業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各類造價成果文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公示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有關造價信息。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建設項目造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造價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參與各方主體及其執(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被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記入不良信用記錄的工程造價咨詢人,記錄期內不得參與國有投融資建設項目造價活動。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包括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工程造價咨詢等活動。
工程造價咨詢人是指依法能夠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企業或其他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組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