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被告匿不出庭等問題答《人民日報》讀者問(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被告匿不出庭等問題答《人民日報》讀者問(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被告匿不出庭等問題答《人民日報》讀者問(節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被告匿不出庭等問題答《人民日報》讀者問(節錄)
1951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問:民事被告匿不出庭,怎么辦?
答:民事被告匿不出庭,原告可調查被告之確實所在,告知法院。如經法院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強制其到案。如被告所在不明,原告無法調查時,只要被告原有戶籍未變,法院可將傳票送到被告的原住居所,由其同居親屬代收;無住居所或無親屬代收傳票者,原告還可以請求法院公示送達。經過家屬代收傳票或法院公示送達后,被造逾期仍不到案,法院即可根據一造之聲請,以確實的證據,徑行缺席判決。
問:關于財產權的訴追案件,被告避不露面,如何能使被告執行法院的判決?
答:關于財產權之訴追案件,被告如避不露面,原告除可請求法院拘提或公示送達、缺席判決外,如查明該被告自己確有財產,亦得請求法院酌將其財產先行扣押,以供判決確定后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