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支持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
(2019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全面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高度重視,深刻認識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重要意義
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是黨中央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重大改革部署,也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指出:“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有利于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行政訴訟制度,也有利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正式確立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提出“拓展公益訴訟案件范圍”和“完善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全市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要充分認識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支持和配合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為奮力譜寫文明開放富裕美麗太原新篇章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強化擔當,充分履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法定職責
檢察機關應當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公益訴訟工作置于落實黨委重大決策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去謀劃推進,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通過訴前檢察建議、支持起訴、提起公益訴訟等法定方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推進公益訴訟工作;積極在安全生產、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英烈權益保護、電信互聯網涉及不特定多數人信息保護等領域探索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檢察機關應當加強隊伍建設,嚴格依法規范辦案,提升公益訴訟工作質效。利用大數據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公益訴訟工作現代化水平;發揮訴前檢察建議的作用,強化檢察建議的跟蹤落實;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形成公益保護合力;對經過訴前程序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加強對生效裁判的執行監督。
三、密切協作,積極構建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有效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增強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自覺性,支持和配合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與檢察機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調查詢問、現場取證等案件辦理環節給予配合;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訴前檢察建議,認真開展自查,積極履行職責,糾正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及時回復;對檢察機關提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對審判機關的生效裁判,被訴行政機關應當自覺嚴格執行。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對干預、妨害、阻擾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公益訴訟職責的,對行政機關不落實檢察建議、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現重大損失的,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檢察機關移送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依法調查處置;對工作中發現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及時向檢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應當及時受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審判機關應當支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確保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得到及時有效的司法保護。依法受理、審理和裁判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對民事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及時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執行;對拒不履行裁判義務的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加強監督,持續推進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工作的健康開展
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視察調研等方式,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嚴格依法履行共同推進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職責;聽取人大代表提出有關公益訴訟工作的意見建議,加強跟蹤督辦,發揮人大代表主體作用。人大代表應當發揮緊密聯系群眾的優勢,積極發現和收集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及時向有關機關反映。
檢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工作的內部監督,依法規范公益訴訟辦案流程,嚴肅責任追究;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辦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定期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暢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渠道,邀請人大代表見證公益訴訟工作;對社會影響較大、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公益訴訟案件,及時發布案件信息,公開案件辦理情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監督舉報的權利,有關機關及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五、廣泛宣傳,努力營造支持公益訴訟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檢察機關應當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舉辦檢察開放日等活動,向社會公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把公益訴訟工作納入普法規劃,加強公益訴訟工作的宣傳,提高公益訴訟制度的社會知曉度,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進一步加大公益訴訟的宣傳力度,突出宣傳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重要意義、典型案例、經驗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并將涉及公益訴訟的社會熱點、焦點問題及時向檢察機關反映,推動形成全社會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