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長:李曉波
2019年2月2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加強法治政府建設,進一步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確保政府規章與法律、法規相一致,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44件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3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4件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一、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3件):
序號
名稱
發布文號和時間
廢止理由
1
太原市燃煤污染防治規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
2004.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201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對燃煤污染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
2
太原市設立大型商業網點聽證實施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
2006.4.27
可操作性不強,已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需要。
3
太原市散狀物料密閉運輸管理規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
2007.8.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201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太原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已對散狀物料密閉運輸等管理工作作出了新的明確規定。
二、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4件):
(一)《太原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第十二條修改為:“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收購應當提供下列資料:(一)土地收購申請書;(二)授權委托書;(三)營業執照或者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四)主管部門意見。”
(二)《太原市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
第十六條修改為:“戶外廣告陣地有償使用所得收益屬于財政性收入的,在扣除招標、拍賣過程中規定的傭金后,全額上繳市財政,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專門用于城市規劃和戶外廣告管理。”
(三)《太原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4號)
1、將第十條修改為:“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產權交易應當按照申請登記、審核委托、掛牌上市、供求洽談、確定交易方式、成交簽約、結算交割、變更登記的程序進行。”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或者單位批準;涉及國有產權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轉讓非國有產權的,經出資人同意,可直接進場掛牌交易。”
(四)《太原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
刪除第二十條“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交下列資料:(一)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二)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證或者其他相關產權證明;(三)申請人的合法有效證件;(四) 房屋地質勘察、設計、施工、竣工、修繕、裝飾裝修、改建、加層等有關技術資料;(五) 房屋安全鑒定所需要的其他資料。申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申請人無法提供前款第(四)項規定資料的,由鑒定機構現場勘查檢測。”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