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資發財評規〔2020〕8號
各中央企業:
近年來,中央企業按照監管要求,審慎開展金融衍生業務,強化業務監督管理,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對沖大宗商品價格和利率匯率波動風險,對穩定生產經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監管中也發現,部分企業存在集團管控不到位、業務審批不嚴格、操作程序不規范、激勵趨向投機以及業務報告不及時、不準確、不全面等問題。為督促中央企業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建立“嚴格管控、規范操作、風險可控”的金融衍生業務監管體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監管責任
本通知所指金融衍生業務,主要包括中央企業在境內外從事的商品類衍生業務(指以商品為標的資產的金融衍生業務,包括大宗商品期貨、期權等)和貨幣類衍生業務(指以貨幣或利率為標的資產的金融衍生業務,包括遠期合約、期貨、期權、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具有杠桿性、復雜性和風險性。各中央企業要切實增強風險意識,強化集團管控,建立健全統一管理體系,嚴格業務審批,落實監管責任。
(一)堅持專業化集中管理原則,集團內部同類金融衍生業務原則上由統一平臺進行集中操作。集團董事會負責核準具體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子企業(以下簡稱操作主體)業務資質,集團負責審批年度業務計劃。資產負債率高于國資委管控線、連續3年經營虧損且資金緊張的子企業,不得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二)集團董事會核準業務資質時,要充分論證業務開展的客觀需求和必要性,嚴格審核評估業務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機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機構設置的合理性、人員專業勝任能力,核準事項應當明確交易場所、品種、工具等內容。核準事項變更時,應當由集團董事會重新審批。董事會下設的風險管理委員會或承擔風險管理職責的專業委員會應當對業務資質核準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作為提交董事會決策的必備要件。集團董事會核準的業務資質,應當及時報國資委備案。
(三)集團審批年度業務計劃時,要認真審核實貨規模、保值規模、套保策略、資金占用規模、止損限額(或虧損預警線)等內容,對場外業務要進行嚴格審核和風險評估。
(四)集團應當明確金融衍生業務的分管負責人,指定歸口管理部門,落實有關部門監管責任。風險管理部門負責業務風險監控;財務部門負責資金特別是保證金的監測;法律部門負責合同文本的法律風險評估;審計部門負責定期開展審計監督。
二、嚴守套保原則
開展金融衍生業務要嚴守套期保值原則,以降低實貨風險敞口為目的,與實貨的品種、規模、方向、期限相匹配,與企業資金實力、交易處理能力相適應,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投機交易。
(一)交易品種應當與主業經營密切相關,不得超越規定的經營范圍。交易工具應當結構簡單、流動性強、風險可認知。持倉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或實貨合同規定的時間,不得盲目從事長期業務或展期。
(二)商品類衍生業務年度保值規模不超過年度實貨經營規模的90%,其中針對商品貿易開展的金融衍生業務年度保值規模不超過年度實貨經營規模的80%。時點凈持倉規模不得超過對應實貨風險敞口。要實行品種分類管理,不同子企業、不同交易品種的規模指標不得相互借用、串用。套期保值對應關系的建立、調整和撤銷應當符合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避免頻繁短線交易。
(三)貨幣類衍生業務的規模、期限等應當在資金需求合同范圍內,原則上應當與資金需求合同一一對應。
(四)新開展業務或以前年度因違規操作等產生重大損失的企業應當謹慎設定業務規模,進行適當壓縮和控制。
(五)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將金融衍生業務盈虧與實貨盈虧進行綜合評判,客觀評估業務套保效果,不得將績效考核、薪酬激勵與金融衍生業務單邊盈虧簡單掛鉤,防止片面強調金融衍生業務單邊盈利導致投機行為。
三、有效管控風險
建立有效的金融衍生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健全內控機制,完善信息系統,強化風險預警,覆蓋事前防范、事中監控和事后處理的各個環節。
(一)集團應當制定金融衍生業務管理制度,明確相關部門職責、業務審批程序、風險管理要求、止損限額(或虧損預警線)、應急處理、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等內容。操作主體應當制定專門的業務操作手冊或合規手冊。
(二)集團應當建立金融衍生業務風險管理垂直體系,操作主體風險管理部門應當獨立向集團上報風險或違規事項。
(三)集團應當通過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監控業務風險,實現全面覆蓋、在線監測。商品類衍生業務的操作主體要建立健全業務信息系統,準確記錄、傳遞各類交易信息,固化制度要求,規范操作流程,阻斷違規操作。
(四)集團及操作主體應當建立風險預警和處置機制,采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時識別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針對不同類型、不同程度的風險事項,明確處置權限及程序。
(五)出現重大風險時,要及時啟動風險應急處理機制,成立專門工作組織,制定詳細的處置方案,妥善做好倉位止損、法律糾紛案件處置、輿情應對等工作,建立日報或周報制度,防止風險擴大和蔓延。
四、規范業務操作
操作主體要強化內控執行,嚴格合規管理,規范開展授權審批、交易操作、資金使用、定期報告。
(一)設置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交易部門、財務部門,嚴格執行前中后臺崗位、人員分離原則。建立定期輪崗和培訓制度。僅開展貨幣類衍生業務、且開展頻次較低、業務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不單獨設置風險管理部門、交易部門,但必須嚴格執行不相容崗位及人員分離原則。
(二)本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負責交易授權審批。授權應當明確有交易權限的人員名單、交易品種和額度。人員職責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中止授權或重新授權。嚴禁企業負責人直接操盤。
(三)交易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業務計劃制定具體操作方案,按規定程序審批后操作。對于未經批準的操作方案,財務部門不得撥付資金,不得進行交易結算。
(四)開展場外業務時,應當對交易工具、對手信用、合同文本等進行單獨的風險評估,審慎選擇交易對手,慎重開展業務。
(五)對保證金等資金賬戶實行專門管理,規范資金劃撥和使用程序,加強日常監控,動態開展資金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嚴格履行保證金追加審批程序。不得以個人賬戶(或個人名義)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六)風險管理部門要建立每日報告制度;風險管理部門、交易部門與財務部門要進行每月核對;風險管理部門、交易部門每季度要向經營管理層報告業務開展情況。
五、強化監督檢查
各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金融衍生業務審計監督體系,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監督檢查,提高監督質量,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功能作用。
(一)集團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抽取部分企業或業務開展專項監督檢查,重點關注業務合規性,是否存在超品種、超規模、超期限、超授權等違規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損失風險。
(二)集團內審部門應當每年對所有操作主體進行審計,重點關注業務制度的健全性和執行有效性,會計核算的真實性等。
(三)對于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向集團報告并督促整改到位。對于開展投機業務或產生重大損失風險、重大法律糾紛、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及時處置應對,并暫停該操作主體開展金融衍生業務,進行整改問責。恢復開展業務的,需報集團董事會批準。
(四)應當根據《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責任追究制度,對違規事項進行追責。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對于發生重大損失風險、造成嚴重影響等問題的,國資委將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并根據干部管理權限開展責任追究。
六、建立報告制度
各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向國資委報告金融衍生業務開展情況,及時報告重大事項,確保報送信息準確、完整。
(一)對于業務日常開展情況,應當于每季度末隨財務快報一并報送金融衍生業務報表。未開展金融衍生業務的企業要進行“零申報”。集團要加強對上報數據的檢查和核實,避免瞞報、漏報、錯報。
(二)對于業務年度經營情況,集團應當向國資委報送專項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年度業務開展情況(如業務品種、保值規模、盈虧情況、年末持倉風險評估等)、套期保值效果評估、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其他重大事項等,并將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意見,與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并報送國資委。
(三)對于開展投機業務或產生重大損失風險、重大法律糾紛、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于24小時內向國資委專項報告,并對采取的處理措施及處理情況建立周報制度。對于有特殊業務需求,期限、規模等超過本通知的,要提前向國資委報告。
(四)對于瞞報、漏報、錯報以及未按要求及時報告的,國資委將予以通報、約談。對于上報信息嚴重失實、隱瞞資產損失以及不配合監管工作的,國資委將嚴肅問責。
國資委將與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有關部門,通過定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檢查等方式,形成監管合力,強化監管力度。企業開展境外金融衍生業務所需外匯額度按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銀行、期貨、保險、證券等持牌類金融機構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格遵循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資委可參照本通知開展本地區金融衍生業務監管工作。
《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監管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9〕19號)、《關于建立中央企業金融衍生業務臨時監管機制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0〕187號)和《關于取消中央企業境外商品衍生業務核準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5〕42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國 資 委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