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
沈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
沈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
沈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20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姜有為
2020年1月20日
沈陽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沈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6號)《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沈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一、刪去《辦法》第七條第二款。
二、刪去《辦法》第八條。
三、將《辦法》第十一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運河風景區內擅自砍伐樹木。確需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砍伐樹木,應按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四、將《辦法》第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監理的,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監理,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沈陽市運河風景區管理辦法
(2019年2月1日沈政令第77號發布 根據2020年1月8日沈陽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運河風景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運河風景區(以下簡稱運河風景區)是指南運河、衛工河、新開河規劃范圍內的運河水系及兩岸風景區區域。運河風景區全長49.7公里,面積13.2平方公里。
第三條 凡在運河風景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運河風景區的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協調運河風景區的綜合管理,市、區兩級運河風景區管理部門負責運河風景區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運河風景區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運河風景區的建設規劃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確需修改規劃的,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六條 運河風景區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植物造景等新建、擴建、改建、翻建工程,應當按照運河風景區的建設規劃進行。
運河風景區周邊的建設,應與運河風景區景觀相協調。
第七條 運河風景區內的綠化工程設計、監理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監理單位承擔。
第八條 運河風景區綠地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占用運河風景區綠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制定占用綠地恢復實施方案,繳納綠地占用費,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發生管道泄漏等緊急情況,需砍伐或遷移樹木、占用綠地及河道的,搶險單位可以先行搶修,應當在搶險后四十八小時內向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并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運河風景區內擅自砍伐樹木。確需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砍伐樹木,應按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運河水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管理,運河的保護管理實行河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 運河風景區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運河水體清潔,建立水體沿線垃圾掃保及收集轉運機制,保持植物生長茂盛、園容衛生整潔,保障設施完好。
第十三條 在運河風景區內需要舉行大型活動的,須告知運河風景區管理部門,并在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等范圍內進行。
第十四條 運河風景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和損壞草坪、花卉、樹木;
(二)在樹木及建筑景物上攀登、刻劃、涂抹、張貼及懸掛物品;
(三)墾荒、焚燒、挖砂取土、建墳;
(四)堆放、晾曬物品及在運河內洗滌物品;
(五)傾倒垃圾、殘土、含有融雪劑的殘雪及亂扔雜物;
(六)飼放禽畜、漁獵、捕鳥;
(七)野浴、進入運河橡膠壩及閘壩禁區;
(八)向樹木或者綠地內噴灑、傾倒或者排放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響植物生長的液體;
(九)擅自破壞河道及園林設施;
(十)機動車擅自入內行駛、停放;
(十一)擺攤設點經營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十二)在綠地內擅自設置公告牌或者搭建臨時建筑;
(十三)在運河內私自取用水;
(十四)其他損害運河風景區的行為。
第十五條 對保護運河風景區資源,建設運河風景區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照運河風景區規劃進行工程建設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監理的,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監理,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辦理占用綠地手續而占用綠地的,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拆除違章建筑,并按照占用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處以罰款。
臨時占用綠地不按期退還的,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占用綠地每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砍伐樹木的,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按照砍伐株數的十倍補植樹木,并按照砍伐樹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損害運河風景區行為之一的,由運河風景區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侵害,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按照綠化或者綠化設施補償標準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妨礙運河風景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運河風景區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及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