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1月29日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景俊海
2019年12月1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
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經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現決定對《吉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7部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和廢止。
一、修改省政府規章4部
(一)對《吉林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可以合并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手續。”
(二)對《吉林省契稅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個人、單位申請減免契稅的,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3.刪除第二十三條。
(三)對《吉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建設情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幅度內,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由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執行!
2.將第九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繳納期限分別為每個季度最后一個月份的15日前。稅額較大或者稅額較小的可按月或按年繳納。具體繳納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3.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納稅人使用的土地發生數量變化的,應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納稅申報!
4.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四)對《吉林省地震與火山監測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震與火山監測的相關工作。”
二、廢止省政府規章3部
(一)廢止《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88年5月20日吉府法字〔1988〕11號,根據1997年12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對部分內容作出修改)。
(二)廢止《吉林省旅游安全管理辦法》(1996年10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1號公布)。
(三)廢止《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委托辦法》(2004年10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號公布,根據2010年7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3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吉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行政處罰委托辦法〉的決定》修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