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指引
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指引
司法部
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指引
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指引
為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鑒定、仲裁和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工作職責,結合現階段分區分級疫情防控策略和保障企業復工復產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努力滿足分區分級階段的公共法律服務需求
1.準確把握現階段社會公共法律服務特點。根據湖北省、北京市和其他地區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的疫情分區分級防控策略,針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群眾在疫情防控、復工復產、社會穩定、脫貧攻堅、農業生產、基本民生等方面的法律服務需求,及時總結分析、精準研判,有效調配、布局法律服務資源,努力滿足各類法律服務需求。
2.著力加強法律服務針對性有效性。統籌、整合本地法律服務資源,針對不同主體、不同階段、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法律服務需求,部署、指導、組織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機構和公共法律服務網絡、熱線、實體平臺積極主動開展工作,不斷拓展服務范圍和項目,提供精準、有針對性的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和效果。
3.加強法律服務宣傳力度。利用多平臺、多渠道、多方式宣傳公共法律服務對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引導服務需求,樹立模范典型,強化正面引導,不斷提高公共法律服務知曉率、首選率、滿意率。
二、積極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務
4.為復工復產提供有效法律服務。針對企業復工復產面臨的債務償還、資金周轉、擴大融資等困難,提供有針對性的公證服務。銀行及信貸機構決定延長企業還款期限的,及時提供合同延期、協議變更等公證服務。為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民營企業、小微企業減免公證費用。根據當地疫情防控統一部署,依法組織具有相關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檢測服務。仲裁案件確需線下開庭審理、延期審理不影響企業復工復產的,可依法依規延期審理。仲裁裁決結果可能有利于復工復產的,要快審快結。慎用影響企業復工復產的保全等措施。
5.有序恢復法律服務機構和實體平臺執業。各地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跟進當地黨委、政府關于分區分級差異化防控策略和精準復工復產的決策部署,對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實體平臺的自身疫情防控和恢復執業進行科學評估、統籌安排,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穩妥、逐步有序恢復執業。要推進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實體、熱線平臺融合發展,利用公共法律服務平臺點多、線長、面廣的優勢,廣泛收集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和人民群眾法律服務需求,提供普及化、一體化、精準化服務,及時回應、直接辦理或有效轉辦,幫助解決法律問題。加強執業監管,維護行業良好社會形象,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6.開通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快速辦理。各類法律服務機構和實體平臺要開通綠色通道,對疫情防控、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所需公證、鑒定、仲裁服務需求以及困難職工的法律援助需求,要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確保服務質量和公平性的前提下,優先受理、快速辦理。推行法律援助預約服務,對復工復產企業的農民工到窗口申請法律援助的,免于經濟困難審查,做到當天申請、當天受理、當日指派。
7.提供全業務全時空法律咨詢服務。充分利用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實體、熱線平臺,對社會公眾提出的法律服務咨詢問題進行權威解答。要更加注重發揮網絡平臺、熱線平臺作用,提供7×24小時不間斷咨詢服務。
8.減免防疫一線人員法律服務費用。對疫情防控一線醫務人員、軍人、公安民警、志愿者等群體提出的法律援助、公證、鑒定、仲裁等法律服務需求,根據實際提供上門服務,減免相關費用。
三、為受援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9.適當放寬經濟困難審查標準。對于群眾因疫情而導致生活困難的,與相關部門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和銜接協作機制,依法合理審查經濟困難標準,明確免于審查經濟困難的人員范圍。探索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告知承諾制,因疫情無法提供困難證明的申請人可采取書面承諾方式申請法律援助。對于訴訟時效即將屆滿、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緊急或者特殊案件,可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10.切實保障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認真組織辦理涉疫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加強質量監督和風險管理。充分利用遠程視頻、微信等信息化手段,實現值班律師“在場”的法定要求,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對因疫情延誤行使管轄權異議、舉證、上訴、申請強制執行等程序權益的,指導當事人通過申請不可抗力事實證明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11.深化“法援惠民生”活動。充分利用法律服務網“農民工欠薪求助綠色通道”,做好農民工欠薪線索收集、留言咨詢解答、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等工作。開展“情暖農民工法律援助項目”,將討薪農民工納入“中彩金”法律援助重點項目,動員“1+1”行動律師優先服務被欠薪農民工,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四、加大公證服務保障力度
12.做好疫情期間不可抗力事項的公證證明和證據保全。對疫情期間已經發生的當事人主張其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實,公證機構要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公證證明或證據保全,為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個人在合同履行、責任免除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詢和公證服務,強化矛盾預防,切實減少法律糾紛。
13.支持加強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公證服務能力。指導湖北省司法廳將公證機構執業區域擴大至全省,支持、引導服務能力強、信息技術條件好的公證機構提供遠程非接觸式服務。指導各地做好公證機構對口幫扶,減輕疫情對公證行業發展的影響。
五、充分發揮司法鑒定優勢作用
14.積極開展涉疫情醫療糾紛等鑒定工作。主動配合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人民調解機構等部門,積極開展疫情相關醫療糾紛、傷殘等級、保險理賠等涉及到的鑒定工作,為訴訟活動、行政執法和糾紛解決提供證據支持。堅持依法快速審查受理,審慎科學實施鑒定,高效出具專業鑒定意見。
15.全力支持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和執法部門,組織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開展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鑒定,野生動植物物種及其瀕危與保護等級鑒定,野生動植物損害類型、范圍和程度鑒定等,及時提供高效、專業的司法鑒定服務,助力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行為。
六、加強仲裁信息化和仲裁調解工作力度
16.加快推進互聯網仲裁系統建設。加強互聯網仲裁線上辦案系統、管理系統建設,強化工作推進和協調,動員組織互聯網仲裁系統技術研發機構與仲裁機構的對接,協調本區域內仲裁機構間互聯網仲裁系統技術的對口支援。
17.加大仲裁調解工作力度。仲裁機構要加強與人民法院和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糾紛調解組織的協調聯動,積極引導、支持當事人盡可能運用調解方式妥善解決糾紛。組織仲裁員、仲裁機構工作人員針對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以及疫情后出現的相關法律問題開展有針對性的調研分析,主動為企業防范和應對法律風險提供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