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甘肅省供銷合作聯社儲運公司東崗綜合商場訴浙江省玉環縣田馬食品廠購銷合同糾紛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甘肅省供銷合作聯社儲運公司東崗綜合商場訴浙江省玉環縣田馬食品廠購銷合同糾紛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甘肅省供銷合作聯社儲運公司東崗綜合商場訴浙江省玉環縣田馬食品廠購銷合同糾紛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甘肅省供銷合作聯社儲運公司東崗綜合商場訴浙江省玉環縣田馬食品廠購銷合同糾紛案管轄爭議問題的復函
1990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法經上(1990)11號請示報告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0)浙法經字第20號函收悉。關于甘肅省供銷合作聯社儲運公司東崗綜合商場訴浙江省玉環縣田馬食品廠購銷合同糾紛案的管轄爭議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本案合同簽訂地在石家莊市,合同履行地在寧波市。依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二十三條規定,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但鑒于本案當事人雙方及合同標的物均不在合同簽訂地和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行使案件管轄權確有困難,且原告又選擇了向被告所在地玉環縣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現指定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請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蘭法經(1989)188-(1)號民事裁定,告之該院將本案有關材料及案件受理費一并移送浙江省玉環縣人民法院。
此復
附: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指定管轄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1988年9月10日,浙江省玉環縣田馬食品廠(以下簡稱食品廠)與甘肅省供銷合作聯社儲運公司東崗綜合商場(以下簡稱:東崗商場)在石家莊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約定:食品廠供給東崗商場食品罐頭3100件,交貨地點寧波火車站,到貨地點蘭州東農副專用線;交貨方法:供方代辦,鐵路運費購方負擔。合同簽訂后,東崗商場付給食品廠貨款176500元,食品廠供貨價值171470.40元。東崗商場收貨后發現,食品廠所供食品罐頭的品名和質量與合同不符,提出異議,雙方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釀成糾紛。東崗商場遂向玉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玉環縣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27日以本案的標的物在蘭州為由將此案移送蘭州審理。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食品廠則以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均不在蘭州為由,對本案管轄提出異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玉環縣人民法院以本案的標的物在蘭州為由將此案移送我院審理,故我院對該案有管轄權,裁定駁回食品廠異議。裁定后,食品廠不服,又以合同履行地在玉環縣為由,上訴本院,再次對管轄提出異議。上訴后,蘭州中院征求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意見,因本案標的物在蘭州,為了便于審理,寧波中院亦同意由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本案合同簽訂地在石家莊,履行地在寧波,故浙江玉環縣與甘肅省蘭州市均無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自己管轄,應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可報請共同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按此規定,此案應由你院指定管轄。故特此報告,請予指定。
另本案標的物在蘭州,有管轄權的寧波法院亦同意由蘭州中院審理,上訴人要求讓玉環縣法院受理,但玉環縣亦無管轄權,根據上述具體情況,為了便于審理,我們建議本案可指定由蘭州市中院審理。這一意見妥否,供你們研究時參考。
199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