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
南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
南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331號
《南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韓立明
2019年12月24日
南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實現建筑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綠色化。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活動相適應的管理、考核和經費保障機制,協調處理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統籌推進和綜合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確定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業政策制定,項目審批部門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審批等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的用地和規劃審批,配合做好相關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運輸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污染防治工作。
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質量監管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房產、財政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制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七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科學研究與技術合作,開發、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作為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的重要內容,明確設施布點、處置規模和用地面積等,并納入本市國土空間規劃。
第九條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作為循環經濟和資源化利用項目予以支持。相關審批部門應當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第十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障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用地供給。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建設用地屬于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的,可以依法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設施分為永久固定式處置設施、臨時固定式處置設施、現場移動式處置設施。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臨時固定式處置設施建設管理細則,依法簡化立項、規劃、環評等審批手續。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二條 本市通過優化城市建設規劃標高,推廣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綠色建筑等方式,促進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
鼓勵和引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等環節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產生。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時,應當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決定前,應當征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實行建筑垃圾拆除、運輸、資源化利用一體化生產運營模式。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合排放,不得隨意堆放、傾倒、遺棄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排放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裝修垃圾分類投放至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
居民小區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者經營場所,有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服務合同或者委托協議設置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不具備條件或者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合理設置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
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等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管理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塵、防溢等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四章 資源化利用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按照拆建垃圾(含拆除垃圾和施工垃圾)、裝修垃圾、工程槽土、工程泥漿分類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七條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就地利用本單位排放的工程槽土、干化處理的工程泥漿、廢棄瀝青混合材料等建筑垃圾。
第十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委托回收利用企業對功能完備、外觀完好的門窗、磚瓦、石材以及廢棄金屬、木材、玻璃、塑料等建筑垃圾根據材質分類回收利用。
第十九條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納建筑垃圾的,受納單位應當依法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泥漿進行現場干化處理或者運輸至泥漿綜合處置中心進行集中干化。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槽土受到污染。可利用的工程槽土可以運輸至工程槽土中轉場進行臨時存儲,調配利用。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無法進行資源化利用的拆建垃圾排放單位以及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對建筑垃圾進行再生利用或者及時清運至其他指定處置場所。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生產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
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等建筑材料的企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相關產品應當標注生產原料來源。
第二十四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節能、節水、節材和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在設計招標時應當將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相關要求納入招標文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生的尾渣,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產生的尾渣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處置相關規定處置。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將生產過程中分離出的生活垃圾依法交由生活垃圾處置單位處置。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貯存量、生產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關信息;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管理單位應當如實記錄裝修垃圾的種類、受納量、流向等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優惠。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于符合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經公告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有違法行為的,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本單位在履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并根據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清單要求,依法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歸集和服務平臺進行歸集。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依法對無失信信息記錄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實施激勵措施;依法對屬于失信主體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實施懲戒措施。
第三十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公開發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有關規定、再生產品、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泥漿綜合處置中心、工程槽土中轉場等信息。
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管理單位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信息服務管理平臺。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信息服務管理平臺進行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供需信息發布和交易。
第三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用技術指導規程,引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科學、規范應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三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推行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審批告知承諾制,明確具體形式和辦理要求,并制定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公眾舉報和投訴,并將調查和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鼓勵和支持本市循環經濟、建筑、建材等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督促相關單位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以及其他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投訴后不予調查處理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違反建筑垃圾管理相關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經許可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單位和個人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二)拆建垃圾,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金屬、混凝土、瀝青、模板等棄料以及拆除過程中產生的金屬、混凝土、瀝青、磚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等廢棄物;
(三)裝修垃圾,是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金屬、混凝土、磚瓦、陶瓷、玻璃、木材、塑料、石膏、涂料等廢棄物;
(四)工程槽土,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等地基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五)工程泥漿,是指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以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六)建筑垃圾尾渣,是指建筑垃圾在資源化利用過程中遺留或者新產生的難以再利用的殘渣廢棄物;
(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是指將建筑垃圾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建筑垃圾進行再生利用;
(八)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是指從事建筑垃圾分離、加工以及以分離、加工的建筑垃圾作為原料生產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企業。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