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2號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于2019年10月2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莊兆林
2019年10月29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規章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市政府規章分別予以修改、廢止:
一、對下列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2件)
(一)《徐州市現制現售飲用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0號)
1.刪除第六條第二款“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已經備案的經營者名錄向社會公示”;
2.刪除第十三條第一項中的“備案證明”;
3.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從事生產、經營前備案的”;
4.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備案”。
(二)《徐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1號)
1.將第十條第二項修改為“被鑒定為不能繼續使用的危險房屋”;
2.刪除第十一條中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五平方米”;
3.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不能繼續使用的危險房屋的,由房屋租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房屋出租人、租賃經紀機構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的,由房屋租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
二、對下列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2件)
1.《徐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市政府令第131號);
2.《徐州市企業知名字號認定和保護辦法》(市政府令第132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