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常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常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第10號
《常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9年7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常州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治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及有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過燃燒或爆炸,產生光、聲、色、形、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第三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建立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經費。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納入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范圍,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教育、民政、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是本單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關工作,加強宣傳教育,引導村民、居民、業主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規定。
第六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工作。
有關部門在辦理注冊登記、婚姻登記、產權登記、戶籍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學生、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教育。
第七條 禁止在本市市區下列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滆湖中路、滆湖東路以北,G42滬蓉高速以南,玉龍中路、玉龍南路、中吳大道、長江南路、淹城北路、淹城中路以東,青洋路以西形成的閉合區域;
(二)G42滬蓉高速以北、S122港城大道以南、S39江宜高速以東、龍江北路以西形成的閉合區域;
(三)戚墅堰街道、潞城街道、丁堰街道行政區域;
(四)錢資湖大道以北、良常路以南、新丹金溧漕河以東、金湖路以西形成的閉合區域。
溧陽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溧陽市人民政府確定。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確需調整的,由市、轄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保護范圍、風景名勝區、公共綠地;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軌道交通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安全保護區內;
(四)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過街通道;
(五)大型能源動力設施、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架空通信線路下方、輸油氣管道設施及熱力供應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
(六)國家機關、幼兒園、學校、醫療機構、兒童福利院、養老機構;
(七)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八)住宅小區、高層建筑、地下建筑;
(九)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十)市、轄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前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第九條 在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構筑物、窨井等拋擲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內燃放或者從陽臺、窗戶拋擲煙花爆竹;
(三)不得在車輛、地鐵、船舶等交通工具上燃放煙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非專業人員不得燃放按照規定應當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第十一條 本市城市市區禁止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
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符合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規劃由轄市(區)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不再新設煙花爆竹零售點,既有的零售點逐步退出。
第十二條 市、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公共活動,確需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對違法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舉報。
應急管理、公安機關等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