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連縣工貿總公司訴懷化市工商銀行侵權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連縣工貿總公司訴懷化市工商銀行侵權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連縣工貿總公司訴懷化市工商銀行侵權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廣東省連縣工貿總公司訴懷化市工商銀行侵權一案的復函
1990年7月19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民請字(1989)第17號《關于廣東省連縣工貿總公司訴懷化市工商銀行侵權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廣東省連縣工貿總公司的預付貨款被騙,在詐騙犯楊愛秀受刑事處罰并追回部分贓款后,該公司對造成貨款被騙負有直接責任的湖南省懷化市農業銀行榆樹信用社和懷化市工商銀行,均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懷化市工商局在本案鑒證工作中的錯誤,可建議行政部門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