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訴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訴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訴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訴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
1990年7月20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90)第66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際融資租賃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國內租賃合同兩部分組成,其標的物主要是各種設備、交通工具。在租賃期間,所有權屬于出租方,承租方對租賃物具有使用權,但不得對租賃物進行處分,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幣種支付租金。
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訴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車公司、河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屬于國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有關支付租金的條款,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的限制,可按租賃合同約定的幣種進行支付。
中信實業銀行,訴海南省海吉電子工業聯合公司、海南省經濟計劃廳的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由于租賃物是彩色電視機的關鍵散件,并允許承租方將散件組裝成整機出售,因此不具備國際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征,應認定為買賣合同糾紛,有關支付租金條款,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