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安徽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安徽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
《安徽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國英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和優化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實際需要。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內容,與衛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等創建工作相銜接,并與舊城改造等工作同步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殘疾人、老年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廣播電視、通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推進規劃編制和信息交流、公共交通工具、社區服務等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的宣傳,倡導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理念,增強全社會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捐助和志愿服務,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出行、交流信息等提供幫助。
第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和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無障礙需求,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和社會監督。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就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情況,通過統一政務咨詢投訴舉報平臺等渠道提出意見和建議,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答復投訴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十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鄉、村莊的道路、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公共活動場所等的建設,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對設計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對施工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標準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建設工程項目的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在項目方案設計時可以聽取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意見。
建設單位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標準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國家機關和交通運輸、文化、旅游、教育、體育、醫療衛生、金融、郵政、電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試用體驗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并聽取其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求相關所有權人、管理人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的意見基礎上,制定無障礙改造計劃并逐步組織實施;在城市改造過程中同步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與建設。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特殊教育、康復、托養、社會福利等機構的無障礙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二)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交通運輸、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第十五條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
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的設置和更新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適應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條 鼓勵停車場通過停車位預約、設置可變車位等方式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特殊停車需求。城市大中型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以及其他需要設置無障礙車位的場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在方便通行的位置按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并設置顯著的無障礙標識。
第十七條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提供無障礙服務:
(一)在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安裝語音提示系統、電子字幕報站系統和便于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乘用的輔助設備;
(二)在城市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車站點設置符合規定的盲文站牌或者語音提示電子站牌;
(三)在機場、車站、港口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購票、候車、托運行李、上下交通工具等無障礙客運服務。
鼓勵公共汽車、出租車運營單位安排一定比例的無障礙車輛,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交通服務。
第十八條 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以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十九條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設置規范、清晰的無障礙標志,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管理和保護,有毀損或者故障應當及時進行修復,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無障礙標志應當納入城市環境和建筑內部的引導標志系統,指明無障礙廁所、電梯、坡道等重要無障礙設施的具體位置。
第二十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對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對毀損或者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行為,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手續,并設置警示信號或者指示裝置。臨時占用期滿后,應當立即恢復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并采取措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或者數據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推進無障礙信息技術應用,指導無障礙信息交流平臺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國家機關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應當推進涉及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服務事項網上辦理和移動客戶端辦理,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知識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并根據需要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使用相關信息化服務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三條 國家和本省舉辦的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的組織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為殘疾人參加考試提供便利。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為其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廣播電視臺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制品應當配備字幕,鼓勵公開出版發行的其他錄像制品配備字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配備盲文讀物和有聲讀物,提供語音讀屏、大字閱讀設備和軟件。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進行圖書數字化建設時,應當利用無障礙技術手段,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獲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組織的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七條 舉辦視力、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會議、講座、培訓、演出等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應當配備解說員、提供字幕或者手語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和交通運輸、文化、旅游、教育、體育、醫療衛生、金融、郵政、電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手語、字幕、語音等服務。
第四章 無障礙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社區建設工作,推動完善社區文化、體育、養老、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服務功能,鼓勵老舊居住區加裝和改造坡道、扶手、電梯等設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殘疾人貧困家庭給予適當補助,幫助其對住宅的相關設施進行改造,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
第三十一條 火警、求助報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逐步完善適合聽力和言語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使用的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
第三十二條 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技工院校、高等學校應當為殘疾學生等提供教育教學等方面的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組織選舉的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或者其他合理便利。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民政、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開展監督檢查、調查評估和征求社會意見等方式,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和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占用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妨礙通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