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江西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江西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省政府令第234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4號《江西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
省 長
2018年7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烈士褒揚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是指為緬懷或者紀念近代以來,為了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畢生奮斗、英勇獻身的英雄烈士專門修建的紀念堂館、紀念碑亭、紀念塔祠、紀念塑像、紀念墻廊、烈士陵園、烈士骨灰堂、烈士墓(園)等設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和保護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日常保護管理和修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申報或者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推進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各項工作,并將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文明城市、雙擁模范城(縣)評價考核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對屬于文物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辦理土地使用權屬文件,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負責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日常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履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職責:
(一)設立保護標志,建立相關檔案;
(二)建立健全服務和管理工作規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
(三)保持英雄烈士紀念設施莊嚴、肅穆、清凈的環境和氛圍,維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安全以及紀念、瞻仰、悼念英雄烈士活動的秩序;
(四)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或者義務講解員,對有關工作人員開展職業教育和業務培訓;
(五)搜集、整理、保管、展陳英雄烈士遺物和事跡史料,屬于文物的,依法予以鑒定和保護。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和宣傳工作,加強對英雄烈士遺物、史料的收集和整理、編纂完善英雄烈士名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本地資源優勢,開展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研究、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娛樂、健身、商業等活動,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為英雄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紀念設施、安放骨灰、埋葬遺體或者從事與紀念英雄烈士無關的活動。
第十條 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遷移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十一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財產、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于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每年9月30日烈士紀念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行紀念活動,緬懷英雄烈士。
安葬英雄烈士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行莊嚴、肅穆、文明、節儉的安葬儀式。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公民通過瞻仰英雄烈士紀念設施、集體宣誓、網上祭奠等形式,銘記英雄烈士事跡,傳承和弘揚英雄烈士精神。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英雄烈士遺屬祭掃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充分發揮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傳承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的教育作用:
(一)推動符合條件的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列入紅色旅游等相關發展規劃,納入各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中小學研學基地和紅色旅游景點;
(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供公眾瞻仰、悼念英雄烈士;
(三)在清明節和烈士紀念日等重要紀念日,機關、團體、鄉村、社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的監督檢查,發現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保護和管理責任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和管理職責的;
(二)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十八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九條 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省政府1987年3月30日發布、2005年9月6日修正的《江西省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