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
青島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
青島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2020]276號
《青島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已于2019年12月16日經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20年2月12日
青島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規劃建設管理,提升城市環境品質,彰顯城市風貌特色,塑造良好城市景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鎮規劃區以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區域內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外立面(含屋面,下同)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以及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內建筑的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工業建筑、農用建筑等在滿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建筑外立面的規劃管理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建筑外立面的違法建設行為。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設計應當根據城市的地域氣候和城市風貌,確定基本空間形態及保護控制線,劃定風貌管控區域,明確特色街區的規劃布局,強化城市建筑外立面色彩系統管控。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文化傳承、景觀塑造、容量控制和生態環保等要求,確定區域內建筑肌理、高度、體量、密度、色彩、風格等控制要素,以及廣告、門頭招牌、公共標識、公共藝術景觀創作等的控制要求。
制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明確建筑群體組合的形態以及建筑造型、位置、尺度、高度、體量、形式、色彩、風格、外墻材質、屋頂形式、外構件等。
第五條 建筑外立面規劃設計應當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技術要求以及整潔、美化、安全、耐久要求,綜合考慮城市景觀要求、建筑物性質與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延續城市歷史風貌,體現時代精神,注重文化內涵,提升建筑品質。
第六條 建筑外立面色彩應當與城市建設發展相協調,有利于保護城市傳統風貌、提升城市形象、體現城市特色與風格。
建筑外立面色彩應當與自然景觀、歷史風貌相協調,高層或者大體量建筑不得使用高反光率或者中高純度的色彩,一般不得將標識色作為建筑基色通體使用。
新建建筑外立面應當采用安全、耐久、綠色材料。
第七條 在建筑物外設置廣告載體、門頭招牌、公共標識、夜景照明、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通信基站、排氣扇、空調機位、遮陽(雨)篷、窗戶防護欄、線纜等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招牌設置、夜景照明等相關規劃要求和設置規范,材質、色彩等與建筑主體風格相協調。
設置前款規定的附屬設施,應當避免影響市民的正常生活。近地空間設置的,應當避免對行人造成阻礙和傷害。
附著建筑物設置的夜景照明、排氣扇、近地空間的空調室外機等附屬設施,應當隱蔽設置。窗戶防護欄一般采用內側安裝或者隱形防護網等方式設置。
附著建筑物的線纜一般采用線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陰角部位敷設。沿墻水平槽道設置的,應當與地面平行;沿墻垂直槽道設置的,應當與地面垂直。線纜及套管顏色應當與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同或者相近。
第八條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內的建筑外立面設計應當體現城市界面作用,建筑墻體、門窗陽臺、廣告載體、門頭招牌、公共標識、夜景照明、建筑屋頂等應當具有修復及景觀效果提升作用。重點區域可以根據時代特色、特點和需要,做好立體景觀綠化,提升公共藝術性。
高架橋兩側建筑、靠近山體建筑外立面應當參照重點區域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第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將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的風格、色彩等作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內容。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實施新建建筑項目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對包括建筑外立面在內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第十條 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是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責任人。所有權人或者權屬不清的建筑,管理人是管理責任人。
建(構)筑物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所有權人與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對建筑外立面日常維護管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一條 建筑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符合街景要求。墻面、屋頂、裝飾構件出現破損、脫落、裂痕的,應當及時整修。
主要街道和重點區域建筑外立面殘損、變色、有明顯污漬,影響市容的,其管理責任人應當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不得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和色彩等,不得擅自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尺寸、造型,不得擅自在建筑外立面開設門、窗。確需變更原有色彩的,選用的色譜和色彩搭配應當符合有關專業規劃要求。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成片區建筑外立面涂飾、節能改造等工程,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根據第七條等要求,編制改造規劃方案,按照規定采取公開的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并將有關事項公示后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十四條 實施建筑外立面改造,應當保持建筑物外立面的完整性,造型、材料、色彩等應當與環境相協調。
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外立面進行改造,應當嚴格按照歷史文化保護、風貌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進行設計。對實施一般保護的歷史建筑外立面進行改造的,原則上不得破壞原貌。
對既有建筑外立面進行外保溫改造致使原外墻施工工藝無法表現的,按照近似效果進行設計、施工,其他附屬設施應當符合第七條要求。
第十五條 舉辦重大活動的,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建筑外立面的整治工作。
第十六條 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造型、材料、色彩,影響建筑整體功能或者整體外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擅自改變原有門、窗位置、尺寸、造型或者擅自在建筑外立面開設門、窗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青島市房屋使用安全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建筑外立面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