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關于修改《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73號
《關于修改〈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已于2019年12月8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9年12月18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根據國家、省關于“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第四十條中的“物價”修改為“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監”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將第七條中的“市物價部門”修改為“市發展改革部門”。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人口數量、城市交通狀況、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配置、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出租汽車運力規模預測等因素,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運輸部規定的條件。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四、將第二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證,或者已經在本市辦理身份信息登記。”
五、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行政審批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規定的條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公安機關協助行政審批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查驗駕駛員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以及違法犯罪記錄等。”
六、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修改為“行政審批主管部門”。
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或者行政審批主管部門”。
七、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物價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刪去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青島市網絡預約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11月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248號公布根據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發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保障運營安全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網約車是出租汽車的組成部分,應當按照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有序發展。
第四條網約車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屬地管理,加強部門聯動。
第五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各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區(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人口數量、城市交通狀況、城市公共交通工具配置、出租汽車里程利用率、出租汽車運力規模預測等因素,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第七條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網約車價格行為的指導規范。
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八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設有具備相應能力的服務機構。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作出信用承諾。
信用承諾應當包括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范管理、誠信經營、安全生產、文明服務,實時傳輸真實、全面、完整的數據以及違法失信經營后將自愿接受約束和懲戒等內容。
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以規范格式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相關批準證書;
(四)本市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數據庫接入情況說明,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并落實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有與銀行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定價規則、服務質量及投訴處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以及運營安全管理、網絡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護、乘客隱私保護制度和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維護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諾書。
在本市注冊的企業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的省級部門進行審核認定,獲得相應認定結果。
前款以外的企業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直接提交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作為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申請材料。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結合認定結果,對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提交省級相關部門取得線上認定結果的時間,不在前述時限范圍內。
第十二條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青島市、經營期限為8年,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在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的申請。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經營許可的決定。
第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企業注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行政審批主管部門。
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七條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運輸部規定的條件。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個人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其名下應當無尚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且承諾本人駕駛。
企業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和不低于車輛規模的網約車駕駛員,具有與車輛規模相適應的安全和經營管理人員、制度。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由車輛所有者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提交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個人承諾書;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提交登記在企業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法人登記證及其復印件,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于車輛規模的網約車駕駛員承諾書;
(三)車輛購置發票及其復印件;
(四)車輛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文件或者承諾書;
(五)車輛所有者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不一致的,提交車輛所有者簽署的經營風險知曉聲明;
(六)授權委托書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第二十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載明:經營有效期限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起8年。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終止營運,經營有效期屆滿,車輛報廢、轉讓,車輛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個人所有的網約車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注銷的,應當退出營運,由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企業法人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應當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行政審批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第二十三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五)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證,或者已經在本市辦理身份信息登記。
第二十四條行政審批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照規定的條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公安機關協助行政審批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查驗駕駛員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以及違法犯罪記錄等。
第二十五條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注冊后上崗,參加繼續教育、誠信考核。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允許在全市范圍內經營。超出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七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網絡服務平臺安全可靠運行,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二)提供服務的車輛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對提供服務的駕駛員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等方面的崗前培訓、日常教育和繼續教育,定期開展安全運營教育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對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五)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照規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并建立檔案,確保提供服務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將提供服務車輛的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保險購買情況,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情況,以及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繼續教育等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七)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及營運信息實時傳輸到本市政府監管平臺,保證數據真實、全面、完整;
(八)公布服務質量標準和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及時處理乘客投訴,并按照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九)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十)提供服務前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以及預估價格;
(十一)可以在車窗規定位置上張貼服務標志,但不得噴涂、張貼、安裝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志,在車輛處于行駛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禁止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禁止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網約車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禁止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無故取消訂單;
(二)不按照規定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或者拆卸、破壞、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設備,以及在設備無法正常使用時營運;
(四)載客狀態時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五)不按照明碼標價規定的收費標準及方式違規收費;
(六)巡游攬客,或者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游出租汽車專用通道(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令應急疏運任務除外);
(七)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乘客發現實際提供服務的車牌號碼或者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信息不符的,有權拒絕乘坐或者向網約車平臺公司舉報。
乘客應當按照明碼標價規定的收費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對于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出租汽車發票的,有權要求退回車費。
第三十一條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終止提供營運服務:
(一)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或者違禁品、寵物以及可能污損車輛的物品乘車的;
(二)前往目的地所經道路無法行駛的;
(三)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喪失自控能力且無人陪同的;
(四)實施或者要求駕駛員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網約車平臺提供運營服務的,相關網約車平臺公司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提供給他人。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服務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營運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營運監管,維護營運秩序,及時查處違法行為,處理乘客投訴。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七條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八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城市管理、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和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
(二)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三)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四)未按照規定確保提供服務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五)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六)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車輛及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未按照規定將相關數據傳輸到政府監管平臺、不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按照規定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九)違反規定噴涂、張貼、安裝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志的;
(十)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十一)未履行管理責任,提供服務車輛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設備被拆卸、破壞、改裝或者在無法正常使用時營運的。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四十三條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營運管理有關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通運輸監察機構或者行政審批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撤銷或者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四十四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四、十五、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五條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規定的,由網信、公安和通信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臺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照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及違規收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私人小客車合乘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四十七條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電召服務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網約車的強制報廢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