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
司辦通【202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嚴格準入門檻,加強司法鑒定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規范執業秩序,不斷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司法部決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兩個月的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清理整頓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范圍
全國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執業資格及其執業行為。
二、清理整頓目的
通過清理整頓,進一步嚴格司法鑒定準入管理,加強執業監督,嚴肅查處和有效預防“金錢鑒定、人情鑒定、虛假鑒定”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公信力,促進司法鑒定行業健康發展。
三、清理整頓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辦、國辦《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司法部關于嚴格準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嚴格依法做好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和推進司法鑒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清理整頓內容
各地要結合“雙嚴十二條”規范整改和司法鑒定行業警示教育活動,結合本地司法鑒定工作實際和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對司法鑒定行業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重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嚴格準入監管。全面核查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準入條件是否合格,執業許可證是否齊全、有效,業務類別是否屬于法定登記范圍。
1.對鑒定機構、鑒定人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撤銷登記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2.鑒定機構某一類別的在崗執業鑒定人實際少于3人的,依法撤銷該執業類別。
3.儀器設備配置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停止執業并限期3個月內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銷該執業類別。
4.《司法鑒定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的,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5.設立司法鑒定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6.對明確屬于從事“四類外”鑒定業務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依法堅決注銷登記;對已登記的“四類外”鑒定機構中所從事的鑒定業務確屬“四大類”鑒定類別的,依法變更登記。
7.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對沒有經過有關機關批準在鑒定機構兼職的公務員,由所在鑒定機構進行清理和解聘;對辭職或退休的公務員,原系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未滿3年,其他公務員未滿2年,在鑒定機構兼職的,由所在鑒定機構進行清理和解聘。
(二)嚴格質量監管。全面核查司法鑒定認證認可開展情況,近幾年能力驗證結果反饋情況,第三方能力評估、文書質量評查開展情況。
1.嚴格貫徹落實《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和推進司法鑒定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8〕89號)、《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快推進司法鑒定資質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司規〔2019〕4號),建立工作臺賬,制定工作計劃,認真推進司法鑒定認證認可工作。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應當具備而不具備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的,停止執業并限期整改。2020年10月30日后仍未通過的,依法注銷其相應的司法鑒定業務類別。
2.嚴格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 《司法部關于嚴格準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發〔2017〕11號),全面核查第三方評價工作: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能力評估結果是否已經以適當的方式公開、通報;對司法鑒定機構同一鑒定事項連續兩次能力驗證結果為不合格的,停止執業并限期6個月內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滿足基本能力要求的,予以注銷;通過文書質量評查發現鑒定人能力水平存在嚴重不足,停止執業并限期6個月內整改,整改后經省廳組織專家評審認為仍不能勝任司法鑒定工作的,予以注銷。
(三)嚴格執業監管。全面核查有關司法鑒定投訴、舉報、信訪等處理情況。重點清理整頓但不限于以下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違法違規行為:
1.無資質、超范圍鑒定;
2.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托;
3.鑒定人私自接受委托;
4.違反司法鑒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5.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
6.支付回扣、介紹費、進行虛假宣傳、違規設立接案點等不正當行為;
7.違反鑒定人負責制,按照委托人的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8.故意提高或降低傷殘等級等虛假鑒定;
9.應當回避而未回避;
10.出租、出借、轉讓執業許可證;
11.違規收費等。
各地要嚴格對鑒定機構、鑒定人執業活動的監督,根據清理整頓有關情況,對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等有關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對“金錢鑒定、人情鑒定、虛假鑒定”或者鑒定意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嚴重損害司法鑒定行業形象和公信力的行為,要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發現鑒定機構、鑒定人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撤銷登記。
五、方法步驟
清理整頓共分五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4月1日前),動員部署。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通知要求,把清理整頓工作作為2020年重點工作任務,及時將有關要求傳達到每一位司法鑒定管理人員和司法鑒定從業人員。要讓廣大鑒定機構、鑒定人充分認識到這次清理整頓的重要意義,使其積極配合開展工作,自覺整改提高。
第二階段(4月1日—4月10日),開展自查。各地司法鑒定管理部門聯合司法鑒定協會,組織各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問題清單。
第三階段(4月11日—4月30日),全面核查。各地根據自查情況,制定核查方案,與司法鑒定協會一起組織開展全面核查,要覆蓋所有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形成核查問題清單。
第四階段(5月1日—5月22日),清理整頓。要對核查中發現的問題集中進行處理:對于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堅決予以處罰、懲戒,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對于存在問題的要及時進行整頓,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對已經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可以責令限期達標,在規定限期內仍不能達標的,要堅決注銷;對積壓的投訴案件,要集中清理,盡快結案。
第五階段(5月23日—5月31日),驗收總結。各地要將此次清理整頓工作的基本情況、發現的突出問題、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成功經驗和下一步工作建議等整理匯總,以省(區、市)為單位,填寫清理整頓情況匯總表(見附件),并于2020年6月5日前上報司法部。
對于個別重點疫情地區或疫情防控有特殊要求地區,可以適當調整各階段時間安排。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細化方案,落實責任。要積極調動各方力量,完善司法鑒定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兩結合”管理體制,充分發揮司法鑒定協會作用,推動清理整頓工作深入開展。
(二)嚴格工作要求。堅持高標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要求,重點核查投訴數量多、鑒定業務少、2017年以后新設立的鑒定機構,務必在規定時間內高質量完成自查、核查、清理整頓等各階段工作,堅決防止走形式、走過場。
(三)務求整改實效。對存在問題的鑒定機構、鑒定人,決不姑息,決不手軟,要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依法淘汰不合格的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執業活動。要持續抓好整改提高,及時補監管漏洞,使清理整頓工作出成果、見實效。
(四)建立長效機制。各地要進一步完善投訴處理各項制度,確保投訴渠道暢通。建立定期的執業活動檢查和文書評查制度,加強情況通報。加強行業懲戒,建立健全司法鑒定行業處罰公開通報制度,使嚴肅處理違法違規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工作常態化、機制化。積極推動司法鑒定機構服務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從源頭上規范執業活動。
司法部將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適時通過組織座談、電話溝通、隨機抽檢鑒定機構等形式對各地清理整頓情況進行抽查。對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
貫徹執行中遇到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
聯系人:袁昌振 010-65152335
附件:全國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清理整頓情況匯總表.doc
司法部辦公廳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