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濰坊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濰坊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濰坊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第五十一條 政府法制部門對評估結果和建議進行論證后,認為確需修改、廢止的,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
修改規章按照本規定制定規章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十二條 規章的解釋權屬于市人民政府。
實施部門在工作中認為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或者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解釋規章的建議。
政府法制部門經過審查、論證,認為確需解釋的,參照規章草案送審稿的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條 規章外文譯本編譯和中外文版本匯編工作由起草部門負責。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擬訂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濰坊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的決定
不分頁顯示 總共2頁
[1] 2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