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辦法
濰坊市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辦法
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政府
濰坊市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辦法
濰坊市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辦法
濰坊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濰坊市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濰坊市人民政府市長 田慶盈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濰坊市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自行車系統持續健康發展,規范、完善城市公共自行車服務,方便市民出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公共自行車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自行車系統,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具有公益性的自助式自行車租賃服務系統。
第四條 公共自行車系統發展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市場運作、便民惠民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發展,在城市規劃、用地供給、設施建設、交通管理等方面給予保障。
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的規劃、建設、運營、管理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的相關工作。
各區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區內公共自行車系統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臺風、暴雨、大雪、冰凍等自然災害天氣預防應急體系,制定應急預案,采取防災減災措施,確保公共自行車系統安全運行。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提高公共自行車系統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進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
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公眾了解、使用和愛護公共自行車,倡導綠色出行、文明出行。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發展規劃,確定發展原則、發展目標、實施機制、保障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自行車系統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其他城市交通規劃相銜接。
市城市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公共自行車系統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公共自行車站點設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適應城市發展的需要;
(二)合理分布,方便公眾使用,重點接駁交通樞紐、行政中心、商業中心、居住區、醫院、學校、旅游景點等人員密集區域;
(三)站點場地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二條 公共自行車站點應當配置相應的標識牌、自行車鎖止裝置及自助查詢服務終端系統、路面指引等配套管理服務設施,統一標志標識;保證道路暢通,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盲道,不得占壓井蓋。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和火車站、軌道交通站、長途汽車站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相關標準配套建設相應的公共自行車站點場地,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四條 市區公共自行車系統服務項目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市城市管理部門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運營服務單位。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自行車系統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制度,依據有關行業規范和標準進行運營監管。
第十六條 運營服務單位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招投標文件和合同約定,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和應急預案;
(二)負責公共自行車運營調度系統的維護和升級,確保系統穩定運行;
(三)科學合理調配公共自行車,維護正常借還車秩序;
(四)定期巡查公共自行車站點設施,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五)負責公共自行車站點設施及運營設備的定期保養和及時維修、更新,保證正常使用;
(六)負責公共自行車站點設施的保潔工作,保持公共自行車站點設施和場地整潔;
(七)為公共自行車購買公眾責任險;
(八)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公布客戶服務熱線,及時處理投訴案件;
(九)開展公共自行車系統宣傳工作。
第十七條 在公共自行車站點內,禁止實施下列影響公共自行車站點設施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堆放雜物或者停放非公共自行車車輛;
(二)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隨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四)其他影響公共自行車站點設施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八條 公共自行車系統實行24小時運營服務,租用公共自行車兩小時內免費、超時低價收費。
第十九條 公共自行車租用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熟練的自行車騎行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應當在同行的成年人監護下租用公共自行車。
不符合上述條件,以及醉酒、智力障礙、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無安全騎行能力的,不得租用公共自行車。
第二十條 租用公共自行車實行實名制,租用人應當與公共自行車運營服務單位簽訂公共自行車租賃協議。
公共自行車租賃協議應當載明使用規范、服務承諾、押金收取標準與退還條件、收費標準、安全騎行注意事項、免責條款、車輛遺失損壞賠償標準等。
第二十一條 公共自行車租用人在騎行時,應當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并按照使用規范正確使用車輛,不得載人騎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共自行車站點設施。禁止破壞、盜竊公共自行車站點設施。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拆除、遷移公共自行車站點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城市管理部門同意,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拆除、遷建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運營服務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共自行車站點設施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自行車站點設施,包括自行車、站點控制器、鎖止裝置、底板、藍牙道釘、監控通訊設備及其他配套管理服務設施;
(二)運營設備,包括調度車輛、維修車輛、維修工具、自行車清洗工具等設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