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
《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5日
威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保障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警務輔助人員的職責、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經費保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輔助性警務職責、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員。警務輔助人員統稱為輔警,包括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
治安聯防、治安志愿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后勤服務工作的人員,不屬于輔警。
第四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警務輔助工作,法律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輔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輔警招聘、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輔警經費保障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輔警薪酬確定和落實工傷保險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輔警烈士評定及烈屬撫恤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六條 勤務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從事執法執勤和其他警務活動;文職輔警協助人民警察從事非執法崗位相關工作。
第七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接受、處理群眾求助;
(三)治安巡邏、值守;
(四)在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聚集場所開展安全巡查;
(五)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救助受傷受困人員;
(六)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
(七)開展社會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
勤務輔警從事前款第三項、第四項工作,無人民警察帶領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八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勤務輔警在人民警察的帶領下,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協助接報警現場處置,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當場盤問、檢查和繼續盤問;
(二)協助傳喚、抓捕、押解違法犯罪嫌疑人,記錄訊問、詢問筆錄;
(三)協助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員、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四)協助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治安監督檢查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五)協助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法辦案區、留置場所等的日常勤務;
(六)協助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處置群體性事件;
(七)協助開展吸毒人員登記和動態管控、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八)協助人員身份信息核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開展的其他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相關工作應當安排不少于兩名人民警察從事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根據公安機關的安排,文職輔警可以從事下列工作:
(一)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采集與錄入等行政助理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視頻監控研判、軟件研發、安全監測、通訊保障、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影視制作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后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文職輔警開展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中不宜由輔警參與的事項;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出具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審核案件;
(六)保管、使用武器;
(七)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八)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
第十一條 輔警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條件;
(二)獲得工作報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險待遇;
(三)獲得崗位所需業務知識、技能培訓;
(四)對所在單位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輔警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
(二)遵紀守法,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服從公安機關管理,聽從人民警察指揮;
(四)忠于職守,文明執勤,廉潔奉公,模范遵守社會公德,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輔警配備實行額度管理。輔警用人額度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等相適應,具體配備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輔警額度,編制招聘計劃,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公平、擇優的原則。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定向招聘下列人員:
(一)烈士和因公犧牲人民警察、輔警的配偶子女;
(二)因公(工)傷殘人民警察、輔警的配偶子女;
(三)退役軍人;
(四)見義勇為積極分子和先進個人;
(五)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
(六)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十五條 輔警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心條件;
(六)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結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被開除公職或者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不適合從事輔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招聘輔警,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和人民警察相關管理規定,結合輔警特點,建立健全輔警管理和監督制度。
第十九條 輔警實行層級化管理,輔警的層級是確定輔警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
輔警層級由高到低依次設置為:一級輔警長、二級輔警長、三級輔警長,一級輔警、二級輔警、三級輔警、四級輔警。輔警層級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晉升條件和規定程序確定和晉升。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將輔警的教育訓練工作納入隊伍教育訓練計劃,對輔警開展崗前訓練、晉升訓練和業務訓練等。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對輔警的遵章守紀、工作績效、教育訓練、體能素質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層級升降、獎懲等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輔警工作期間應當統一著裝,佩戴輔警標識,持證上崗。因執行特殊任務需要著便裝時,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工作期間,不得穿著輔警服裝、佩戴輔警標識。
輔警服裝、標識樣式、工作證件由公安機關制發和管理。
輔警離職時,應當交回所配發的服裝、標識、證件和裝備等。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輔警服裝、標識和工作證件。
第二十四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本人近親屬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警務輔助活動的。
前款規定的回避,由所在的公安機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輔警涉嫌違法違紀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和反饋制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法處理投訴舉報。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輔警的招聘、工資福利、裝備配置、教育訓練、服裝、表彰獎勵、保險、住房公積金、優撫、工會以及工作運轉等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輔警的薪酬結構、待遇項目由公安機關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具體標準參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核定,并建立定期動態調整機制。
特殊、專業崗位輔警的薪酬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為輔警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鼓勵為一線協助執法執勤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比照建立因公(工)負傷緊急救治綠色通道。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輔警參加健康體檢,建立輔警健康檔案。
第三十條 輔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有年休假、婚假、產假等假期。
第三十一條 輔警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評定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及相關待遇。
第三十二條 輔警履行職責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公安機關可以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駕駛實習期滿的輔警在工作期間,可以駕駛警用汽車、摩托車、船艇、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但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輔警在從事巡邏、檢查、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間,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協助人民警察使用必要的約束性警用器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輔警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所在的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第三十七條 阻礙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輔警實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持有、使用輔警服裝、標識、證件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非法制造、販賣輔警服裝、標識、證件的,由公安機關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輔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