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威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威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
《威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已經2019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5日
威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穩步實施的原則,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研究、展示、傳承、收藏、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本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縣級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應當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庫制度。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評審、政策咨詢等工作,應當聽取專家庫成員的意見。
第十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庫和數字化保護系統平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資料查詢,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字化傳播和保護。
第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縣級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請或者建議。
受理申請或者建議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將結果反饋當事人。
第十三條 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和利用活動的,應當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資格、保護單位資格。
第十四條 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從事傳承工作的人員,不得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確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制度,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履行義務職責情況評估。
評估結果作為給予相關補貼和是否取消資格的依據。
第十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保護義務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保護單位。
第十七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死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不履行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同時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相關實物、場所、原材料等,以及其所依存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實施系統性、整體性保護。
第十九條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重點保護,編制專項保護規劃,配套專項扶持資金,設立專題展示、傳習場所或者博物館,為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對其授徒傳藝給予補貼;
(二)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設立專題展示、傳習場所或者博物館,為省級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
(三)對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制定保護傳承方案。
第二十條 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優先保護:
(一)記錄、整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
(二)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安排保護資金及傳習、展示、展演場地;
(三)為常隨學員學藝提供適當補貼。
第二十一條 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商品或者服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有關部門應當在場所、資金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
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不得改變其核心技藝。
第二十二條 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記憶名錄,實施記憶性保護。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列入記憶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形成系統完整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建立數據庫、檔案庫。
第二十三條 支持老字號企業挖掘傳統技藝的文化內涵,對老字號企業在生產和經營中應用的有保護價值的傳統技藝,應當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二十四條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尊重其形式和文化內涵以及自然演變進程,尊重民族風俗習慣,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以歪曲、貶損等不正當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二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因客觀環境改變無人傳承、不再呈活態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經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調查核實,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退出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建立教學和研究基地。
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普及納入地方課程以及校本課程,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學活動。
第二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知識,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條件的公共場所,開展公益性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單位和個人,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從事傳承、傳播或者利用活動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外,有關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送。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