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政府
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
《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已經2019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張雷明
2019年11月29日
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快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建設,規范高新區管理和服務,保障和促進高新區創新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新區的開發、建設、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新區,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平頂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統一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特色發展的原則,立足科學發展,著力自主創新,完善體制機制,將高新區建設成為創新驅動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先行區、體制機制改革試驗區和宜業宜居生態區。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高新區工作的領導,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高新區采取異地共建、“托管”等方式,積極探索“管委會+公司”模式,按照有關規定,推進“一區多園”的建設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一區多園”各分園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一區多園”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共同推動“一區多園”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的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或者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機構、中介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發、生產、經營、咨詢、服務等活動。
高新區及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依照國家、省、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規定,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第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法對高新區實行統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相應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實施高新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依照本規定行使下列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相關行政管理權限:
(一)組織編制、實施高新區相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
(二)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農業農村、項目投資、科技創新促進等領域工作;
(三)負責招商引資和經濟貿易、國有資產、知識產權、統計等領域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管理權限。
高新區管委會依照本規定履行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安全生產、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等方面相當于縣級的管理權限。
第八條 高新區管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梳理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提請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 本規定第七條涉及的行政執法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高新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委托高新區管委會或者其所屬 職能機構實施,根據需要刻制專用印章,交高新區管委會使用。
第十條 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機構編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在不突破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范圍內,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立或調整與權責相適應的工作機構。
鼓勵和支持高新區創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種形式的用人機制和分配激勵機制。
第十一條 在高新區依法設立的行政派駐機構,應當接受高新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依法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與互聯網相結合,健全網上政務服務,實現政務服務平臺化、協同化、標準化、精準化和便捷化,優化營商環境。
高新區管委會對權限范圍內的審批事項,應當簡化審批流程,推行一個窗口受理、限時辦結、一次辦妥,實現辦事不出高新區。
高新區內企業投資經營過程中需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逐級轉報的審批事項,可由高新區管委會或者其所屬職能機構直接向審批部門轉報。
第十三條 經批準,高新區在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教育、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領域,實行綜合執法。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為高新區預留充分發展空間,統籌安排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增減掛鉤指標等各類指標,按照國家有關支持政策,保障高新區發展用地需求。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別委托高新區管委會依據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修改高新區城市設計和相關規劃;組織編制和修改高新區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及土地儲備計劃,按照“統一報批、統一收儲、統一規劃、統一供應”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六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在土地類別、出讓年限、出讓條件、準入審核等方面創新土地供應方式,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
第十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標準,推動循環化改造和資源循環利用,推進清潔生產,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
支持發展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產業項目,禁止發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環境風險的產業項目。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高新區管委會統籌高新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實施交通、管網同步建設,完善配套服務功能。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高新區加快發展,給予財政支持。
第二十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設立產業扶持資金和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高新區開展創業投資業務,引導外資和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建立多種形式、多種所有制的創業投資企業。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需要,開展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以及其他地區科技園區的交流合作,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優化升級。
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向高新區內的企業、組織轉移科技成果,或者在高新區內自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設立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為創新創業主體提供投融資、市場推廣、加速成長等服務。
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組織的相關人員在高新區實行人才雙向流動。
第二十二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服務機制,為創新發展提供人才支撐;采取設立專項資金、建立創業基地、舉辦創新創業競賽等形式,支持科研人員和大學生創新創業;建立健全人才發展投入保障機制,把人才發展支出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納入預算,予以優先保障。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鼓勵建設知識產權聯盟和專利池,實現知識產權合作。
第二十四條 高新區管委會應當支持創新主體實施標準戰略,主導或者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開展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的戰略合作,推進技術標準的產業化應用。
第二十五條 促進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的有效對接,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高新區內設立專營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考核獎勵、風險管理、授信、貸款審批和發放等機制,為企業融資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高新區建設發展的科學評價考核體系,評價考核結果和獎懲措施掛鉤。
對在高新區創新創業和建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或者高新區管委會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高新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未履行或者不按本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