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出境旅游組團社簽證專辦員卡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出境旅游組團社簽證專辦員卡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出境旅游組團社簽證專辦員卡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印發《出境旅游組團社簽證專辦員卡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
文旅國際發〔20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
現將《出境旅游組團社簽證專辦員卡使用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3月5日
出境旅游組團社簽證專辦員卡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出境旅游組團社向出境旅游目的地國家和地區駐華使領館送辦出境團體旅游簽證工作,加強對出境旅游組團社簽證專辦員卡的管理,進一步便利出境旅游組團社開展出境旅游業務,根據《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簽證專辦員卡,是指依據我國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簽署的雙邊旅游協議,為便于出境旅游組團社向出境旅游目的地國家和地區駐華使領館申請辦理出境旅游團體簽證,由文化和旅游部國際交流與合作局印制,用于向各駐華使領館證明出境旅游組團社團體旅游簽證辦理人員(以下稱“簽證專辦員”)身份的證件。
我國境內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可以申請辦理簽證專辦員卡。
第三條 文化和旅游部建立出境旅游組團社簽證專辦員管理服務系統(以下稱“管理系統”)。
出境旅游組團社通過管理系統辦理簽證專辦員卡的申領、換發、補領和取消等業務。
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通過管理系統對本地區簽證專辦員卡有關的業務信息進行核驗上報。
文化和旅游部通過管理系統對全國簽證專辦員卡有關的業務信息進行最終核驗。
第四條 出境旅游組團社應當建立嚴格的簽證專辦員卡和簽證專辦員管理制度,承擔本社簽證專辦員卡和簽證專辦員管理的主體責任。
第五條 出境旅游組團社申領新的簽證專辦員卡,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提交有關信息材料。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相關信息材料進行核驗后上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相關信息的最終核驗工作,并于每月底統一制發全國當月申領的簽證專辦員卡。簽證專辦員卡有效期為3年。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旅游組團社可以通過管理系統申請換發或者補領簽證專辦員卡:
(一)有效期屆滿需要續期的;
(二)有效期內因正常損耗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有效期內簽證專辦員卡遺失的。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原因換發的,出境旅游組團社應當將原簽證專辦員卡通過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上交文化和旅游部銷毀。有效期屆滿需要續期的,出境旅游組團社應當在到期前2個月內申請。逾期未申請換發的,原簽證專辦員卡自動失效作廢;簽證專辦員卡失效后再次申請換發新卡的,自文化和旅游部收到省級文化和旅游部門遞交的材料之日起,6個月后予以辦理。
因前款第三項原因補領的,出境旅游組團社應當通過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載有遺失聲明的報紙等材料。遺失聲明應當在本地區市級以上正式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并明示旅行社名稱、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號,遺失證件的簽證專辦員姓名及證件號碼。
第七條 新申領簽證專辦員卡已屆滿1年的,出境旅游組團社可在其有效期內,通過管理系統申請取消簽證專辦員卡,并將舊卡通過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交還文化和旅游部銷毀。
第八條 簽證專辦員卡應當專社專人專用,即簽證專辦員卡僅供本人為本單位組織的出境旅游團組申辦團體旅游簽證使用,不得用于為其他單位、個人辦理簽證或者為其他目的進入外國駐華使領館。
第九條 簽證專辦員進入出境旅游目的地國家和地區駐華使領館前,應主動出示簽證專辦員卡,服從使領館警衛和工作人員的管理。
第十條 因簽證專辦員的不當行為引起涉外糾紛的,出境旅游組團社要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第十一條 簽證專辦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收回簽證專辦員卡并交還文化和旅游部銷毀。文化和旅游部將相關不良信息記入管理系統:
(一)因簽證專辦員的嚴重不當行為,駐華使領館向文化和旅游部作出有效投訴的;
(二)將簽證專辦員卡借予他人使用的;
(三)簽證專辦員離職時拒不向出境旅游組團社交還簽證專辦員卡的。
第十二條 出境旅游組團社或者簽證專辦員利用簽證專辦員卡以旅游名義弄虛作假,騙取簽證送他人出境的,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收回該社簽證專辦員卡并交還文化和旅游部銷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將依法暫停其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或者取消其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資格。
第十三條 出境旅游組團社及有關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簽證專辦員卡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將依法依規作出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旅游局辦公室2010年印發的《關于啟用出境旅游組團社簽證專辦員互聯網審批管理系統及更換簽證專辦員卡的通知》(旅辦發〔2010〕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