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
廣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
廣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2號
《廣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5屆9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20年3月6日
廣州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廣東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于殘疾人、老年人、傷病患者、孕婦和兒童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享受公共服務和家居生活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
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并制定具體協調工作制度。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房屋建筑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和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城市軌道交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和使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港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公園、碧道、公共廁所、港口等的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民政、文化廣電旅游、金融、郵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
區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交通、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港務、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婦女聯合會等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
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每五年至少組織一次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將評估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應當將實施情況向市殘疾人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報告。
第六條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作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重要內容,納入本系統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列入文明單位、文明社區等文明行為表彰獎勵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七條 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婦女聯合會可以聘請監督員,對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老年人和老年人組織、婦女聯合會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答復。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婦女聯合會可以對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組織調查評估,將調查評估報告向社會公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答復。
第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婦女聯合會可以定期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教育活動,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學習無障礙環境知識、開展相關技能培訓提供指導和幫助。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
本市鼓勵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及個人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或者志愿服務。
第九條 對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以及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反映,或者通過全市統一的政府服務熱線、平臺等途徑進行投訴、舉報。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港務、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監督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履行保護或者維修責任,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十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輪椅坡道或者無障礙電梯等無障礙設施,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應當設置緣石坡道;
(二)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公共交通站點以及城市廣場,應當鋪設盲道,且盲道鋪設應當連續,并避開樹木(穴)、電線桿、拉線、垃圾箱等障礙物;
(三)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停靠站設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視覺障礙者使用;
(四)公共建筑、歷史文物保護單位建筑內的售票處、服務臺、公用電話、飲水器等應當設置低位服務設施;
(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的玻璃門、玻璃墻、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道信號燈應當設置聲響提示裝置;
(七)地鐵站、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機場、公園、醫院、國家機關窗口服務單位、文化體育類公共建筑、餐廳、商場、銀行營業服務場所、居民小區的出入口設置臺階的,應當設置輪椅坡道;
(八)國家機關窗口服務單位、銀行營業服務場所、旅游景區、公園、醫院、大中型商場的衛生間以及室外公共廁所,應當設置無障礙出入口和無障礙廁位。
村莊應當逐步建設無障礙設施,設有人行道的道路設置緣石坡道,村民綜合服務中心、活動廣場、公園、公共廁所設置相關的無障礙設施。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設計委托時,應當包含無障礙設施建設相關內容。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對應當設計無障礙設施而未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予通過設計文件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二條 新建地鐵站等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應當至少有一個出入口設置可供輪椅乘客使用的無障礙電梯。
已建成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未設置可供輪椅乘客使用的無障礙電梯,但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逐步組織實施無障礙改造。
第十三條 下列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范》《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等規定,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一)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停車場;
(二)大型商場、二級以上醫院、三星級以上酒店停車場;
(三)中型、大型、特大型城市公共停車場。
前款規定的停車場已建成但未設置無障礙停車位的,應當逐步完成設置。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其他機動車不得占用。肢體殘疾人使用無障礙停車位時,應當在車輛明顯位置放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機動車停放者不遵守前款規定的,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駛離停車場或者拒絕提供停車服務,并依法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影響治安管理秩序或者涉嫌消防違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停車場屬于政府舉辦的,應當減半收取殘疾人專用機動車停放服務費。鼓勵其他停車場經營者免收或者減收殘疾人停車費用。
第十四條 下列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組織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邀請殘疾人聯合會參加,聽取殘疾人代表的試用意見;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和辦理備案手續:
(一)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地鐵站、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樞紐場所;
(二)城市的主要道路及其附屬的人行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設施;
(三)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機構或者場所;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外窗口服務場所;
(五)旅游景點、公園、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
建設單位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告知殘疾人聯合會,由其安排殘疾人代表參加試用。
第十五條 公共(電)汽車、軌道交通車輛和巡游出租車運營單位應當配置一定比例的可供輪椅乘客使用的無障礙車輛,并制定相配套的無障礙服務規范。
公共(電)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應當逐步安裝字幕、語音報站裝置。
無障礙車輛停靠的公交站臺,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鼓勵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向輪椅乘客提供滿足其乘車需要的無障礙車輛和服務。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及時維護和修復,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所有權人和管理人自行約定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修復責任的,按照其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港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巡檢制度,定期檢查無障礙設施維護使用狀況,對殘疾人使用不便的無障礙設施及時督促所有權人和管理人進行整改。檢查、督促整改無障礙設施時應當聽取殘疾人意見。
第十七條 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區、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公園以及具備無障礙設施改造條件的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林業園林、水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港務、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對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改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以及養老服務設施;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影劇院;
(四)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地鐵站、客運碼頭、口岸等公共交通服務場所;
(五)金融、郵政、通信、商業、旅游等公共服務場所;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及其附屬的人行道、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設施,廣場、綠地、公園;
(七)與行動不便者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服務場所。
前款規定的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的,應當征求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第十九條 新建配備手扶電梯或者直升電梯的公共圖書館、地鐵站、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公共場所,應當在電梯處設置語音提示功能,便于視力殘疾人、老年人等識別電梯所在位置、運行方向以及所在樓層。
前款規定的公共場所已建成但未在手扶電梯或者直升電梯設置語音提示功能的,應當逐步完成設置。
第二十條 市、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本級政府信息化建設規劃。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等應當根據輪椅車使用者、視力殘疾人、語言聽力殘疾人等群體無障礙信息交流的需求,引導和鼓勵有關科研單位、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課題研究,研發、推廣和應用無障礙地圖、教學材料、翻譯軟件等滿足無障礙信息交流的技術、產品、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官方網站的無障礙信息建設、改造,并將下列重要的公開政務信息制作成盲文版或者有聲版提供給市、區公共圖書館,供視力殘疾人閱讀:
(一)市、區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報告;
(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統計部門年度統計公報中的重要數據資料;
(四)與殘疾人權益密切相關的本市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條 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或者肢體重殘人士攜帶扶助犬出行,應當隨身攜帶相關證件;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攜帶導盲犬的視力殘疾人、攜帶扶助犬的肢體重殘人士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
第二十三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或者停車場經營者對違規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的行為未加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后,可以按照本市規定將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實行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廣州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市政府令〔2003〕第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