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廣東省梅州市人大常委會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人員的決定
(2019年12月23日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參照省的做法和我市的慣例,不是市七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梅州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
二、在梅州居住和工作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和我市選出并在梅工作的省十三屆人大代表;
三、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和中央、省屬駐梅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五、各縣(市、區)監察委員會主任或代主任;
六、曾擔任正廳職和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并在梅居住的老同志;
七、出席政協梅州市委員會七屆四次會議的委員;
八、市委、市政府副秘書長;
九、市紀委監委駐市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負責人;
十、市人大常委會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