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一)申請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者共同生活的;
(二)戶籍因就學、服兵役、服刑原因遷出本市的;
(三)戶籍地址不同,但實際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
(四)公租房保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發展與改革、財政、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公租房保障準入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公租房保障準入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城鎮居民收入水平等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的,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和人均收入等情況應當符合政府公布的公租房保障準入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租房保障:
(一)曾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且未接受處理的;
(三)正在承租公租房的;
(四)公租房保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戶籍屬金平區和龍湖區的,可選擇申請市本級的公租房保障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區級公租房保障;
(二)戶籍屬濠江區、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的,申請戶籍所在地的區(縣)級公租房保障。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
(三)收入狀況;
(四)住房、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
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情況,并對申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人口、住房、收入、財產等家庭情況依法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核實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核實。申請人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的,實際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家庭情況核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申請市本級公租房保障的,由市實施機構受理、審核;租賃補貼的申請實行工作日受理方式;實物配租公租房的申請實行不定期受理方式。市實施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0日內完成審核、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
申請、審核市本級公租房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市民政部門、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區(縣)級公租房保障的申請、審核程序,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后公布實施,并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保障待遇管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和實物配租公租房兩種方式實施公租房保障。
申請公租房保障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兩種保障方式中明確選擇一種。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在本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或者正在承租公有住房,且住房不屬危房的,只能選擇申請領取租賃補貼。
第三十二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租賃補貼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租賃補貼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住房市場租金水平,以及人均保障建筑面積、收入水平、家庭人口等因素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三十三條 經審核具備租賃補貼領取資格的保障對象,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按季發放租賃補貼。租賃補貼應當通過銀行直接存入保障對象提供的銀行賬戶。
保障對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簽訂租賃補貼協議,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協議的,視為放棄租賃補貼領取資格。
第三十四條 租賃補貼協議的有效期3年,自簽訂協議次月起計算;有效期滿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繼續領取租賃補貼。
第三十五條 經審核具備公租房實物配租資格的保障對象,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通過綜合評分或者隨機搖號等公開方式分配公租房。評分、分配的具體辦法由市、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人員、孤老病殘人員及復員退伍軍人等保障對象,可以優先分配公租房。
第三十六條 實物配租公租房以家庭為基本單位,1戶家庭只限承租1套公租房。
第三十七條 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對象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公租房租賃協議和辦理入住手續,逾期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協議或者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本次公租房實物配租資格。
第三十八條 公租房租賃期限為3年,自簽訂公租房租賃協議次月起計算;租賃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公租房租賃協議應當載明公租房的基本情況、房屋用途、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等。
第三十九條 公租房租金標準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按照不高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平均租金80%的原則,結合住房困難群體的收入水平分層次擬定,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四十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情況發生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如實申報:
(一)因出生、死亡、結婚、離婚、收養等原因導致家庭成員增加或者減少的;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發生變化的;
(三)人均收入發生明顯變化的;
(四)戶口遷移的;
(五)相關證件過期、被注銷或者變更證明內容的;
(六)住房保障政策規定應當申報的其它情形。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應當對變化情況進行登記并進行審核;經審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準入條件的,應當取消保障資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第四十一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自愿放棄保障資格,停止領取租賃補貼或者承租公租房的,應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提交書面聲明,經確認后終止保障資格并停止保障待遇,已經承租公租房的,租賃合同終止并在規定期限內騰退公租房。
保障對象自停止保障待遇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第四十二條 租賃補貼協議有效期滿需要繼續領取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具備租賃補貼領取資格的,準予繼續發放租賃補貼并重新簽訂租賃補貼協議;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期滿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四十三條 公租房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經審核具備公租房實物配租資格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期滿應當騰退公租房。
承租人未按規定申請續租的,視為放棄續租,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租房。
第四十四條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并收回公租房,終止其公租房保障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含本數)以上未在公租房內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含本數)或者累計6個月(含本數)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三)買賣、轉借、轉租公租房的;
(四)利用公租房進行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
(五)擅自裝修或著改變公租房原有結構,造成房屋和配套設施嚴重毀損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租賃合同約定的。
第四十五條 終止或者解除公租房租賃合同的,公租房承租人應當自收到終止或者解除公租房租賃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騰退公租房;確有困難暫時無法騰退的,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審查同意,可以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應當騰退公租房。
騰退期間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計收租金,過渡期間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標準的150%計收租金。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原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標準的300%計收租金:
(一)騰退期滿未申請過渡期且不騰退公租房的;
(二)騰退期滿申請過渡期但未經批準且不騰退公租房的;(三)過渡期滿不騰退公租房的。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區(縣)人民政府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對公租房保障對象遵守公租房保障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實行“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規范事中、事后監管。
第四十八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應當加強對公租房使用情況的巡查,及時制止違反公租房使用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查證等方式,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財產、住房和計劃生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民政、公安、人口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金融、公積金、不動產登記等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的信息平臺,應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開放,并提供共享相關信息的渠道。
第五十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實施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保密,但依法應當予以公示的信息除外。
第五十一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應當規范公租房保障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信息系統,記載并依法公開公租房保障的相關信息。
第五十二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誠信記錄,記載并依法公開違反公租房保障規定的行為。
公租房保障誠信記錄依法納入社會誠信體系。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公租房保障規定的行為都有權舉報、投訴。舉報、投訴時應當同時提供事實依據。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接到舉報、投訴的,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十四條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實施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采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公租房保障或者獲取公租房保障待遇的,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并記入公租房保障誠信記錄。
第五十六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變化情況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可以暫停相關保障,并催促其申報;拒不申報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資格并停止保障待遇;保障對象自被取消保障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第五十七條 公租房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不騰退公租房或者支付租金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 公租房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不配合監督檢查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實施機構可以暫停公租房保障待遇;情節嚴重的,取消公租房保障資格并停止保障待遇;保障對象自被取消保障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租房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區(縣)人民政府、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保障,由市、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2年7月3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汕頭經濟特區公租房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
(2018年1月26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發布 根據2019年12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間資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設施,是指利用建(構)筑物、戶外場地等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的設施,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等市政設施或者建(構)筑物,設置的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
(二)利用建筑工地圍墻(檔)設置的廣告設施;
(三)以布幅、氣球、充氣裝置或者其他形式設置的廣告設施;
(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設置的廣告設施,如激光束、光照圖案等。
本規定所稱的招牌,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的,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匾額、指示牌等。
本規定所稱的臨時性戶外廣告,是指舉辦文化、旅游、體育、會展、慶展、公益、促銷等活動申請設置的戶外廣告。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和招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管理和招牌管理的綜合協調;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審批、管理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民政、海事、公路、質量技術監督、氣象、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審批、執法情況;建立違法設置戶外廣告信息公開制度,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曝光,公布戶外廣告設置誠信信息。
第六條 特區支持公益廣告事業的發展。鼓勵行政機關通過政府采購公益廣告,參與公益廣告活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自行出資設計、制作、發布公益廣告;鼓勵社會各類媒介免費或者優惠發布公益廣告。
第二章 規劃管理和設置準則
第七條 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特區區域中心城市形象、美化優化城市景觀,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確定設置空間布局。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設置要求,明確宜設區、限設區、禁設區范圍以及分類控制原則;明確招牌設置的通用規范和設置要求。
第八條 金平區、龍湖區和濠江區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區域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組織修訂。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CJJ149-2010)是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審批、監管以及招牌管理的依據。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二條和《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不得違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利用建筑物臨街玻璃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物位于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確定的宜設區、限設區;
(二)不得影響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功能和人員的疏散逃生及滅火救援的開展。
第十二條 以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限設區內設置,但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除外;
(二)在多層建筑墻身設置的,其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二十四米;在高層建筑裙樓墻身設置的,不得超過建筑主體女兒墻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8:00開啟。
第十三條 利用建筑工地圍墻(擋)發布的廣告應當包括公益廣告,其中公益廣告展示面積不得少于建筑工地圍墻(擋)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施審批
第十四條 除公路及公路兩側外,在特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實行統一受理、聯合審查、分級管理的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受理申請和辦理,會同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海事、公路、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聯動協作機制,及時互通管理信息,實現網上查詢戶外廣告審批信息。
第十五條 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六條 在本規定施行前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在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資料,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給戶外廣告設施所在的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自資料提供之日起,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該部分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監管。
第十七條 在占用市級管理范圍道路、人行步道設置的工地圍墻(擋)發布公益廣告的,直接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的報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公益廣告發布者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第一個星期前,將上一季度發布公益廣告的情況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設置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向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設置戶外廣告所利用的戶外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位置關系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交其書面意見;
(六)設置總面積大于等于五十平方米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備設置廣告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圖紙及其資質證明。
第十九條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自書面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需聯合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的,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轉來的設置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對符合設置要求的,依申請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證件;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準。
征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受理辦理期限。
第二十條 設置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示、現場公示或者書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政府網站或者現場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舉行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的時間不計入受理審批時限。
第二十一條 電子顯示屏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自批準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五年,設置期限屆滿且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延期,但延續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延期申請次數最多不超過兩次。
其它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二條 申請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自活動舉辦之日前十五日向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照;
(三)戶外廣告設置的形式、范圍和示意圖;
(四)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交其書面意見;
(五)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舉辦活動的文件。
第二十三條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申請人自書面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補充的,視同撤回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需聯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轉來的設置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對符合設置要求的,依申請核發戶外廣告設置證件;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書面告知不予批準。
征求部門意見時間不納入受理辦理期限。
第二十四條 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根據活動期限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 公路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規范設置和管理,由公路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實施。
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范圍內與道路交界處的公路兩側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設置范圍由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明確。其它國省道等公路及公路兩側戶外廣告審批管理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等設置廣告的,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汕頭經濟特區城市公共汽車交通條例》和本規定要求加強監督,符合戶外廣告管理,不得影響市容。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件的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按原程序申請延期。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名稱變更的,應當自名稱核準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原審批機關予以注銷。
在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件有效期內確需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事項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件。
第三十條 利用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建(構)筑物、戶外場地、公共設施等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產權管理單位或者市、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人,與其簽訂公共場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合同。
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全額上繳財政,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制度進行管理。
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設施等設置戶外廣告的,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三十一條 使用權人依照公共場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后,方可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登記,領取證書。
第三十二條 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等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其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其使用權的出讓方式,并依法享有因使用權出讓而取得的收益。
第四章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與維護
第三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批準時限設置,電子顯示屏自批準之日起九十日內設置完畢,其它非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自批準之日起六十日內設置完畢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批準文件的要求設置;
(二)使用安全、環保、清潔材料;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消防、電氣安全以及環境保護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裝置的,科學控制亮度;
(三)符合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要求,由具有相應技術資質的單位進行設置、設計、施工、驗收、維護及檢測;
(四)戶外廣告畫面右下角應當標明戶外廣告設置證件文號等審批辨別標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在城市主要公共場所和主要道路設置公益廣告設施。在設置通過驗收后七日內,發布公益廣告。
經批準設置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三十六條 經批準設置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廣告版面空置時間連續超過十五日的,應當按設置批準機關的要求發布公益廣告,直至發布商業廣告為止。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是戶外廣告設施維護、安全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的整潔、完好、美觀;對檢查不合格或者發現戶外廣告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限滿兩年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在每年五月一日前,按照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范進行安全檢測;對于總面積大于等于五十平方米的有鋼結構的戶外廣告,除了國家、省規定可以不用提供外,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證件審批機關提供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安全檢測報告。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一)戶外廣告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應當自行拆除或者更新;
(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證件被撤銷、注銷的,應當在被撤銷、注銷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屆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應當自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
(四)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拆除。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拆除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限期拆除,并將拆除決定抄送有關部門。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補償。
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二)現場勘測;
(三)責令履行戶外廣告相關維護責任。
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五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四十二條 招牌設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招牌設置人是招牌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發現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進行整修或者拆除。
第四十四條 招牌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招牌整潔、完好、美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進行備案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更新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承擔,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招牌設置違反《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依照該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地下設施、隧道、車站候車室、港口候船室、機場候機樓內設置廣告,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公布的《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頭市實施〈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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