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9 年 第 10 號
《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已經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第11次委務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郭樹清
2019年12月26日
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
行 政 許 可 事 項 實 施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外資銀行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資銀行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外國銀行代表處。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統稱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外國銀行代表處是指受銀保監會監管的銀行類代表處。
第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銀保監會有關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規定,對外資銀行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 外資銀行下列事項應當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業務范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具有良好的行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二)具有良好的持續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三)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夠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五)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按照審慎會計原則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且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持無保留意見;
(七)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九)具有對中國境內機構活動進行管理、支持的經驗和能力;
(十)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本條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僅適用于外商獨資銀行及其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及其股東以及外國銀行。
第六條 外資銀行名稱應當包括中文名稱和外文名稱。外國銀行分行和外國銀行代表處的中文名稱應當標明該外國銀行的國籍及責任形式。國籍以外國銀行注冊地為準,如外國銀行名稱已體現國籍,可不重復。如外國銀行的責任形式為無限責任,可在中文名稱中省略責任形式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銀行在內地(大陸)設立的分支機構的中文名稱只須標明責任形式。
第七條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除年報外,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以中文和英文以外文字印制的年報應當附有中文或者英文譯本。
本辦法所稱年報應當經審計,并附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書。
第八條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資料,如要求由授權簽字人簽署,應當一并提交該授權簽字人的授權書。
本辦法要求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復印件、授權書、外國銀行對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承擔稅務和債務責任的保證書,應當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并且經中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中國境內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材料無須認證。
銀保監會視情況需要,可以要求申請人報送的其他申請資料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的機構公證,并且經中國駐該國使館、領館認證。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一節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
第九條 擬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資金來源合法;
(三)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第十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備有效的反洗錢制度,但中方非金融機構股東除外;
(三)外方股東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同意;
(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當經濟狀況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監管機構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第十一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東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商業銀行;
(二)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銀保監會的規定。
第十二條 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外方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商業銀行;
(二)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銀保監會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二條所稱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是指持有中外合資銀行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的商業銀行,或者不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0%以上,但依據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章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商業銀行:
(一)持有擬設中外合資銀行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二)有權控制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三)有權任免擬設中外合資銀行董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四)在擬設中外合資銀行董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中外合資銀行應當由其主要股東納入并表范圍。
第十四條 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股東為金融機構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二)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社會聲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關違法違規及內部管理問題已整改到位并經金融監管機構認可;
(五)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同意;
(六)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五條 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股東為非金融機構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債務本金和利息;
(三)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并會計報表口徑),銀保監會認可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等除外;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托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六條 單一中方非金融機構在中外合資銀行的持股比例應當符合銀保監會的規定。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在中外合資銀行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股權關系復雜或者透明度低;
(三)關聯企業眾多,關聯交易頻繁或者異常;
(四)核心業務不突出或者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五)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環境影響較大;
(六)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于行業平均水平;
(七)以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資金入股;
(八)代他人持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股權;
(九)其他對擬設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八條 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九條 籌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條 申請籌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各股東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聯合簽署的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各股東名稱和出資比例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結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虧預測,與業務經營相關的信息系統、數據中心及網絡建設初步規劃,以及籌建期內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安排。
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應當確保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與已設外國銀行分行在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業務系統、人員配備等方面有所區分,并在籌建計劃書中說明。
(三)擬設機構的章程草案。
(四)擬設機構各股東簽署的合資經營合同,但單一股東的外商獨資銀行除外。
(五)擬設機構各股東的章程。
(六)擬設機構各股東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名單及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海外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名單。
(七)擬設機構各股東最近3年的年報。
(八)擬設機構各股東的反洗錢制度,中方股東為非金融機構的,可不提供反洗錢制度。
(九)擬設機構各股東簽署的在中國境內長期持續經營并對擬設機構實施有效管理的承諾函。
(十)擬設機構外方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擬設機構中方股東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十一)初次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應當報送外方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規的摘要。
(十二)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I建期為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
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I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第二十二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開業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報銀保監會。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業務范圍、各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擬任董事長和行長(首席執行官)的姓名等;與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同一城市設有代表處的,應當同時申請關閉代表處。
(二)開業申請表。
(三)擬任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任職資格核準所需的相關資料。
(四)開業前審計報告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擬設機構組織結構圖、各崗位職責描述、內部授權和匯報路線。
(六)擬在開業時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人民幣業務籌備情況的說明,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七)擬設機構人員名單、簡歷和培訓記錄。
(八)擬設機構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見書。
(九)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情況的說明。
(十)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十一)擬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等。
(十二)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外商獨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節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
第二十五條 外國銀行申請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應當符合本辦法有關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條件,承諾在中國境內長期持續經營并且具備對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實施有效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六條 外國銀行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分為改制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七條 外國銀行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改制籌建外商獨資銀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改制籌建申請資料,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改制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八條 申請改制籌建外商獨資銀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下列改制籌建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各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如同時申請增加注冊資本,應當標明擬增加的注冊資本金額及幣種。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計劃書,內容至少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結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虧預測,與業務經營相關的信息系統、數據中心及網絡建設初步規劃,以及籌建期內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安排。
(三)擬設機構的章程草案。
(四)申請人關于將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的董事會決議。
(五)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同意由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承繼中國境內分行債權、債務及稅務的意見函以及對改制前中國境內分行的債權、債務及稅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承諾函。
(六)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在中國境內長期持續經營并對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實施有效管理的承諾函,內容包括允許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使用其商譽、對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提供資本、管理和技術支持等。
(七)申請人提出申請前2年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
(八)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對其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的意見書。
(九)申請人最近3年年報。
(十)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改制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籌建期為自獲準改制籌建之日起6個月。
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改制籌建工作,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并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籌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改制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第三十條 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開業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的外商獨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 由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的外商獨資銀行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該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所有分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各一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外商獨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地址、注冊資本及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擬任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及分支行行長的姓名等;
(二)擬轉入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清單,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模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貸款質量五級分類情況表、貸款損失準備數額;
(三)改制完成情況的說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合同轉讓法律意見書,對于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合同,應當對銀行制定的緊急預案提出法律意見;
(五)開業前審計報告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見書;
(七)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組織結構圖、各崗位職責描述、內部授權和匯報路線;
(八)擬設外商獨資銀行人員名單、簡歷和培訓記錄;
(九)擬任外商獨資銀行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以及外商獨資銀行分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所需的相關資料;
(十)改制后新增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復印件和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情況的說明;
(十一)擬設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等;
(十二)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二條 外國銀行將其在中國境內分行改制為由其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后交回原外國銀行分行的金融許可證,領取新的金融許可證,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原外國銀行分行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由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的外商獨資銀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外商獨資銀行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商獨資銀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三節 外國銀行分行設立
第三十四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有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經驗;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錢制度;
(四)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的有效監管,并且其申請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同意;
(五)資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以及銀保監會的規定;
(六)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無償撥給或者授權境內已設分行無償撥給擬設分行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當經濟狀況良好,具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并且其金融監管機構已經與銀保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增設分行,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在中國境內已設分行應當經營狀況良好,主要監管指標達到監管要求,并符合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六條 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三十七條 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和初審,銀保監會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應當自銀保監局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三十八條 申請籌建外國銀行分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送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計劃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虧預測、組織管理結構、信息科技系統部署及管理情況等,以及籌建期內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安排。
申請人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商獨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的,應當確保擬設外國銀行分行與已設外商獨資銀行或者中外合資銀行在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業務系統、人員配備等方面有所區分,并在籌建計劃書中說明。
(三)申請人章程。
(四)申請人及其所在集團的組織結構圖,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名單及其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聲明,海外分支機構和關聯企業名單。
(五)申請人最近3年年報。
(六)申請人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相關材料,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材料,信息系統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功能報告。
(七)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機構核發的營業執照或者經營金融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八)初次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人應當報送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體系情況和有關金融監管法規的摘要。
(九)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批準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領取開業申請表,開始籌建工作;I建期為自獲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
申請人未在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1個月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I建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申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準文件失效。
第四十條 擬設外國銀行分行完成籌建工作后,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者經授權的銀保監分局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可以申請開業。外國銀行分行的開業申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業,應當向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開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抄報銀保監會。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申請開業,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籌備組負責人簽署的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營業地址、營運資金、業務范圍、擬任分行行長姓名等;在擬設分行同一城市設有代表處的,應當同時申請關閉代表處。
(二)開業申請表。
(三)擬任外國銀行分行行長任職資格核準所需的相關資料。
(四)開業前審計報告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出資資金來源情況說明和出資資金來源合法的聲明。
(五)外國銀行對擬設分行承擔稅務、債務責任的保證書。
(六)擬設分行組織結構圖、各崗位職責描述、內部授權和匯報路線。
(七)擬在開業時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人民幣業務籌備情況的說明,包括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八)擬設分行人員名單、簡歷和培訓記錄以及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設置情況報告、專業人員配備情況及接受培訓情況報告。
(九)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合格情況的說明。
(十)營業場所的所有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的復印件。
(十一)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在收到開業批準文件并領取金融許可證后,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銀行分行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應當在開業期限屆滿前1個月向所在地銀保監局報告。開業延期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外國銀行分行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開業的,開業批準文件失效,由開業決定機關注銷開業許可,收回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四節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的下設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設立
第四十三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及信用卡中心、小企業信貸中心、私人銀行部、票據中心、資金營運中心、貴金屬業務部等分行級專營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撥付營運資金的能力,撥給各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營運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
(二)主要監管指標達到監管要求;
(三)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四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級專營機構的,申請人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營機構符合該項業務的發展方向,符合銀行的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于提高銀行整體競爭能力;
(二)開辦專營業務2年以上,有經營專營業務的管理團隊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專營業務資產質量、服務水平、成本控制能力及盈利性良好;
(四)銀保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五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設立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四十六條 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一級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二級分行,其他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由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申請籌建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人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提交申請資料,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
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特殊情況下,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申請籌建分行或者分行級專營機構,申請人應當向銀保監會或者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報送下列申請資料(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設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分局(一份):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簽署的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機構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計劃書,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對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結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虧預測等,以及籌建期內完成各項籌建工作的安排;
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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