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 42 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8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32次部務會審議通過,并商市場監管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張紀南
2019年12月9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再次對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商市場監管總局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人才市場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規定第六條的要求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但學歷證明除外。其中設立固定人才交流場所的,須做專門的說明。”
二、對《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五條中的“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才市場管理規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