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珠海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號
《珠海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九屆6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姚奕生
2019年12月23日
珠海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便利,維護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經營、服務、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堅持屬地管理、企業負責、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依職責分工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秩序、依法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影響市容的違法行為。
發改、公安、建設、交通、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在所轄區域內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行網格化管理,在本轄區內劃定停放點、禁停區域和路段;
(二)劃分街區實施分級管控,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日常停放秩序;
(三)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在轄區內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實施總量調控,進行配額管理與日常考核;
(四)舉行重大活動或者遇到重大節假日等特殊情況,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專項方案,并根據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時調整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分流、調度、投放方案。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職責。
第六條 區政府劃定本轄區內公共區域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停放點。
區政府在碼頭、口岸、機場、軌道交通車站等重要交通樞紐站以及旅游景點、商業區、體育場館、會議中心等人流密集場所劃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應當聽取相關業主單位的意見。業主單位應當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文明、規范停放。
醫院、學校、機關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可以在本物業范圍內劃設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點。
第七條 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由各區實施總量調控,總量調控方案由區政府制定,并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第八條 區政府根據運營企業報送運營方案的先后順序和社會信用情況進行投放數量配額管理。
配額管理方案由區政府根據所轄區域人口分布、公共空間承載能力、市民出行需求、公共交通布局等因素制定,并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區政府應當開展日常實地檢查及抽查,并根據運營企業運營管理、服務質量、違法懲戒等情形,對運營企業實行動態增減配額。
第九條 區政府應當與運營企業簽訂協議,就運營方案、日常維護、電子標簽、用戶管理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十條 運營企業運營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運營企業總部注冊的商事主體登記信息;
(二)運營企業在本市的負責人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以及辦公場地信息;
(三)開設用戶押金和預付金賬戶的相關憑證及與銀行簽訂的監管協議;
(四)國家認可的專業機構出具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檢驗合格報告;
(五)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方案、擬投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電子身份標簽;
(六)運營服務管理制度、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維修保養制度、蓄車和維修場地信息、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理制度等;
(七)與用戶簽訂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租賃電子服務協議。
本辦法實施前已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運營企業,應于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轄區政府提供運營方案。
第十一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實行一車一碼電子標簽管理制度。
運營企業應當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放前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電子身份數據接入政府部門指定的監管服務平臺。
第十二條 運營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調度能力,應當按照區政府公布的配額管理方案規定的運維比例要求配備相應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和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區政府應當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應急處置機制。
區政府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停放實行街區分級管理,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在轄區內劃定一級街區、二級街區、三級街區,并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布。
運營企業被告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未停放在規定停放點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停放混亂影響通行和安全的,運營企業應當在半小時內進行調度響應,按照一級街區一個小時、二級街區兩個小時、三級街區三個小時的要求清理完畢。
第十四條 運營企業可以采用免收用戶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運營企業采用收取用戶押金或者預付金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用戶押金、預付金專用賬戶;
(二)用戶押金、預付金專用賬戶應當與企業的日常賬戶區分,并由銀行監管,實施專款專用,確保用戶押金、預付金安全;
(三)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押金、預付金退還制度。
第十五條 運營企業應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為用戶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用戶騎行中發生交通事故時,運營企業應當配合用戶辦理保險理賠,并積極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案件調查。
第十六條 運營企業與用戶簽定的協議中應當約定用戶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得違規停放。
運營企業與用戶簽定的協議中應當約定押金、預付金退還期限。
第十七條 運營企業解散或者運營退出本市市場的,應當提前六十日向社會公示,在約定期限內退還用戶的押金、預付金,并將投放的所有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全部回收。
第十八條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運營企業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開展部門聯合懲戒。
第十九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規定進行騎行;
(二)亂停亂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三)損壞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車身標識、停放設施或者盜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超配額投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運營方案擅自投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清理違規停放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履行主體退出義務的。
第二十一條 用戶存在第十九條行為的,運營企業應當對用戶采取降低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信用評分、提高收費標準、逐次限制使用、銷戶等失信懲戒措施,并開展本行業內的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用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用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涉嫌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配套規定和技術導則,各區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或者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指運營企業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為用戶提供分時租賃服務的非機動車。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自行車租賃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是指通過互聯網支付費用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進行騎行的自然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