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工作聯系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工作聯系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工作聯系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工作聯系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最高檢/審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審計局,軍事檢察院,審計署各派出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的工作聯系,互相協調,密切配合,查處違法犯罪案件和違紀行為,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統一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活動中,對認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按照檢察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將案件連同《移送處理意見書》、涉及該事項的有關證據材料,送交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處理。
二、檢察機關對審計機關提請處理的案件,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決定立案偵查的,應將查處結果通知審計機關;對決定不予立案的,應將有關材料退回審計機關處理。
三、檢察機關在檢察活動中,發現有關單位有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應將有關材料及《檢察建議書》送交審計機關。
四、審計機關對已送交檢察機關查處的案件,在商檢察機關同意后,可以公開報道。
五、檢察機關和審計機關要加強聯系,經常互通情況,搞好協調和配合。對于執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況或重大不同意見,應當及時報告各自上級機關。
附:一、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關于審計監督
范圍的規定
附件一: 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管轄范圍的通知》、《關于人大常委會兩個<補充規定>中有關幾類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關于<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所列案件的管轄范圍的通知》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下列刑事案件:
一、貪污案;
二、賄賂案;
三、偷稅抗稅案;
四、挪用救災、搶險等款物案;
五、假冒商標案;
六、挪用公款案;
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八、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案;
九、刑訊逼供案;
十、誣告陷害案;
十一、破壞選舉案;
十二、非法拘禁案;
十三、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十四、報復陷害案;
十五、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案;
十六、偽證案;
十七、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
十八、泄露國家重要機密案;
十九、玩忽職守案;
二十、重大責任事故案;
二十一、徇私舞弊案;
二十二、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
二十三、私放罪犯案;
二十四、妨害郵電通訊案;
二十五、武器裝備肇事案;
二十六、泄漏、遺失重要軍事機密案;
二十七、擅離職守或玩忽職守案;
二十八、私放他人偷越國(邊)境案;
二十九、虐待部屬案;
三十、違抗命令案;
三十一、假傳軍令案;
三十二、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它案件。
附件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關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規定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下列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
(二)國家金融機構;
(三)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基本建設單位;
(四)國家給予財政撥款或者補貼的其他單位;
(五)有國家資產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國內聯營企業和其他企業;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前條所列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政預算的執行和財政決算;
(二)信貸計劃的執行及其結果;
(三)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四)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項目的財務收支;
(五)國家資產的管理情況;
(六)預算外資金的收支;
(七)借用國外資金、接受國際援助項目的財務收支;
(八)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九)嚴重侵占國家資產、嚴重損失浪費等損害國家經濟利益行為;
(十)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責任的有關審計事項;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