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四個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四個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四個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號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四個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23日七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沈曉明
2019年12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四個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廢止下列4個規章:
一、《海南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1991年2月8日發布)。
二、《海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1990年11月5日發布)。
三、《海南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1991年1月31日發布)。
四、《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規定》(2005年8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