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會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8號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已由眉山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0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4月24日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
2020年4月22日眉山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八次常委會通過
為了全面禁止和懲治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行為,維護生物安全和生態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如下決定:
一、嚴格禁止食用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本決定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全面禁止食用國家、省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及水生野生動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三、全面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儲存、運輸、包裝、寄遞、攜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禁止城鎮農貿市場、鄉鎮集貿市場、臨時攤區、農產品批發市場、海鮮市場、網絡平臺等為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平臺或者場所。
禁止賓館、酒店、餐館、農家樂等餐飲服務行業為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提供場所和服務。
禁止在電視、網絡、電臺、報刊等媒體發布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廣告或者通過發放傳單、宣傳品等方式招攬、誘導消費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店招、店牌、菜譜。
四、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況,需要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嚴格審批和檢驗檢疫。
五、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林業、農業農村、公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共同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監督、管理、執法工作;自然資源、衛生健康、網信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全面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大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力度,有力震懾和打擊涉野生動物類刑事犯罪,完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法治環境。
六、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街道、基層自治組織、學校應當開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和科普工作。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和輿論監督。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活動。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增強野生動物保護、生態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七、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獎勵。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二)違反本決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三)違反本決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儲存、運輸、包裝、寄遞、攜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四)違反本決定第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為非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消費場所或者其他服務的;
(五)違反本決定第三條第五款規定,非法宣傳或者制作店招、店牌、菜譜的。
九、市、區縣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十、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食用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決議》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