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
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人員違反“三個規定”典型案例
1.某縣級市人民檢察院趙某某違反“三個規定”案
【案件事實】
2017年2月至8月,某縣級市一名市級領導干部崔某插手干預市檢察院辦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礦罪案件,多次要求該院檢察長趙某某對彭某某從輕處理,趙某某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報告。受崔某干擾影響,趙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法院審判委員會作出適用緩刑的決議未提出反對意見。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該案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和承辦檢察官韓某某,在法院對彭某某作出緩刑判決后,明知適用緩刑錯誤,但未提出抗訴意見。趙某某與韓某某向上級檢察院匯報該案時,提出“量刑是偏輕不是畸輕,不宜抗訴”的建議,最終上級檢察院未及時對彭某某案提出抗訴。
【處理情況】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紀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2019年12月,趙某某被省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019年7月,劉某某、韓某某被市監委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評析意見】
趙某某面對崔某多次干預插手彭某某案件的辦理,沒有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辦案的原則對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絕,在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不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向上級院匯報工作時作不實匯報,使得被告人重罪輕判,同時也沒有按照規定對崔某干預插手案件行為進行記錄報告,違反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受崔某干擾案件影響,承辦該案的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承辦檢察官韓某某也沒有正確履行檢察職責,導致檢察機關沒有及時對該案提出抗訴。黨中央制定出臺嚴禁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有關規定,為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提供了有力保障。檢察人員在面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時,不能屈從人情關系和工作壓力,要堅決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職,不讓干預插手行為得逞,否則就會受到嚴肅的查處。“三個規定”既是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處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止檢察人員走上違紀違法邪路,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
2.某市人民檢察院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
【案件事實】
2018年6月,時任某市級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的陳某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王某打電話,詢問其正在辦理的佟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緩刑,王某告知陳某該案會依法辦理。2019年5月,陳某又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郝某、陳某打電話,詢問該院正在辦理的柳某剛虛假訴訟、詐騙、尋釁滋事案是否起訴到法院、何時起訴到法院,能否關照一下?郝某、陳某予以拒絕,并告知陳某不要來說情。2019年7月,陳某再次給轄區內某基層檢察院檢察官劉某打電話,詢問劉某正在辦理的陳某華非法持有槍支案能否在陳某華送監前安排其親人進行會見,劉某予以拒絕。2019年8月,王某、郝某、陳某、劉某等4名檢察官,對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政委陳某的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行為作了記錄報告。
【處理情況】
2019年8月,陳某因違反“三個規定”及其他違紀問題,被某市人民檢察院免去法警支隊政委職務,并被開除黨籍。2019年9月,某市檢察院在召開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動員部署大會上,對該市轄區內基層檢察院王某等4名檢察官自覺抵制打探案情、違規過問干預案件辦理等行為,并主動記錄報告進行了充分肯定。
【評析意見】
陳某利用上級檢察院部門負責人的身份,接受案件當事人或親友請托,多次違規過問或干預下級檢察院辦理的案件。陳某先后3次給轄區內基層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打電話打探案情,為請托人說情、要求違規會見等行為,違反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八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受到了嚴肅處理。王某、郝某、陳某、劉某四名員額檢察官,對來自上級檢察機關的部門負責人的違規過問或干預案件行為予以拒絕,并在2019年8月,在最高檢組織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進行集中填報時作了補報,不僅沒有被追究責任,還受到了上級院的表揚。在這起案件中,某市檢察院法警支隊原政委陳某與王某、郝某、陳某、劉某四名員額檢察官的行為形成了鮮明對比,值得每一名檢察人員深思和借鑒。
3.某市人民檢察院金某等人違反“三個規定”案
【案件事實】
2018年1月,某市公安局將“涉黑”人員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劉某得知消息后潛逃。劉某請托其朋友蘇某與時任市檢察院檢務管理部副部長金某見面,請求公安機關在提請檢察機關對涉黑人員李某批捕時,對李某不予批捕,金某答應幫忙。蘇某與金某見面后,劉某通過電話請托金某將90萬元送辦案人員。同年3月,金某到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陳某辦公室打聽該涉黑案件如何處理,陳某答復“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認為此事無法辦成,遂將該90萬元退還蘇某。此后,陳某未對金某過問該案一事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和報告。金某還有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處理情況】
2019年1月,金某因違規過問、干預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9年12月,陳某因對檢察機關內部人員違規過問司法辦案的情況不記錄和不報告的行為,被省人民檢察院通報批評。
【評析意見】
金某作為檢察機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員額檢察官,不執行“三個規定”,對他人請托事項不僅不拒絕、不抵制,還利用職務便利牽線搭橋、打探案情,為“涉黑”人員謀求逃避刑責,違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在偵查環節違規過問案件,受到嚴肅查處。陳某作為副檢察長,缺乏紀律規矩意識,對金某過問案件的情況不記錄不報告,違反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六條“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的規定,且在最高檢印發《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后,開展集中填報時仍未補報,被予以通報批評。金某沒有嚴格執行“三個規定”,不僅導致自己走向了違法犯罪的深淵,也“連累”自己的同事受到通報批評。可見,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是為檢察人員披上一身防腐蝕、防圍獵的“鎧甲”,丟掉這個“鎧甲”難免會受到“傷害”。
4.某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王某違反“三個規定”案
【案件事實】
2015年,時任某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竇某請托,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幫助,收受現金10萬元。2016年,王某又接受李某請托,為李某親屬趙某涉嫌強奸案的處理提供幫助,收受李某親屬5萬元。2017年至2018年,王某給轄區內基層院有關人員打電話,要求給予2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此外,王某還有其他違紀違法問題。
【處理情況】
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預司法辦案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因貪污、受賄、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5萬元。
【評析意見】
王某作為檢察機關領導干部,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當作自己謀取私利的工具,無視“三個規定”要求,多次接受他人請托,收受他人賄賂,利用職務影響力,幫助他人減輕或逃避處罰,干預、插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案件,不僅違反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也突破了法律的底線,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最終身陷囹圄而追悔莫及。
5.某縣人民檢察院吳某違反“三個規定”案
【案件事實】
2015年10月,時任某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長的吳某礙于同學和朋友情面,明知吳某發等人的行為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不能作撤案處理,卻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請、收受他人賄賂,違反規定,私自以“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名義向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一分內容為“我科認為嫌疑人吳某發犯罪情節輕微,可作不起訴或者免于(予)刑事處罰的處理”的《檢察建議》,幫助縣公安局對吳某發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一案作撤案處理,導致吳某發得以逃避刑事責任追究,且在明知縣公安局撤銷案件行為不合法的情況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監督的工作職責,糾正違法撤案行為。
【處理情況】
2018年9月,經縣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務會審議并報經縣委常委會批準,決定給予吳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4月,吳某被縣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評析意見】
吳某作為檢察機關業務部門負責人,面對朋友情、同學情,喪失了立場和原則,違反規定私下會見犯罪嫌疑人、特殊關系人,接受他人財物,違反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作為一名檢察官,本應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辦案,卻毫無職業操守,徇私枉法,違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私自向公安機關出具幫助嫌疑人免于刑事追究的《檢察建議》,并且主動放棄立案監督職責,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見,只有嚴格執行“三個規定”,才能夠有力保障司法公正,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6.某市人民檢察院劉某等人違反“三個規定”案
【案件事實】
2017年1月,時任某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的劉某接受請托,請求時任該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田某,幫助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到較輕的追訴,爭取判處緩刑。田某接受請托后,要求時任該院公訴科科長、該案公訴人的高某某在案件辦理中找從輕減輕情節。后田某、高某某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在起訴書中認定“張某某等因合法生產而非法儲存爆炸物”,并向區人民法院出具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建議。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劉某又請托時任該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的赫某某找時任區人民法院院長的王某某(此二人另案處理)幫助張某某判處較輕的刑罰,后該院對本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張某某等判處緩刑。
【處理情況】
2019年5月,劉某被開除黨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劉某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2018年12月,市委常委會決定給予田某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區委常委會決定給予高某某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評析意見】
某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劉某缺乏基本的紀律意識和規矩意識,不僅對請托事項不記錄不報告,還接受請托利用職務影響力,違反規定干預下級檢察院辦理案件,違反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案件起訴至法院后,劉某又找到法院的有關人員,為犯罪嫌疑人請托說情,違反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九條的規定。田某、高某某面對上級院領導提出的違規違法要求,沒有堅持原則進行拒絕并記錄報告,而是積極迎合領導甚至違法辦案,最終受到“雙開”處分。一起從違反“三個規定”開始,最后導致檢察機關、法院多名領導干部違紀違法甚至犯罪案件的發生,再次彰顯了嚴格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的重大價值和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