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四川省達州市人民政府
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
《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月2日達州市第四屆人民政府第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郭亨孝
2020年1月21日
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國土空間資源,營造規范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聲音、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在戶外公共空間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活動:
(一)道路、公園、廣場、綠地、水域、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戶外公共空間;
(二)建(構)筑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
(三)圍墻(檔)、護欄、公交站臺、報刊亭、路名牌等設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等;
(五)其他可以承載戶外廣告的載體。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于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匾額、標志、字體符號等。
招牌附帶商品推介、服務宣傳等內容的,或者在辦公、經營場所以外設置標牌、匾額、標志、字體符號等,適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
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設置招牌應當符合招牌設置技術規范。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環保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統一領導。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對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示等方式征求專家、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共同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禁止、限制和允許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筑物等;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布局、種類、數量和密度等;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規格、材質和照明等基本要求;
(四)戶外公益廣告設施比例、位置。
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方便設置者、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查詢、監督。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商業建筑需要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鼓勵將其設置方案納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同步設計,與建筑同步施工。
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三)影響市政公共設施、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志、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使用的;
(四)利用違法建筑、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
(五)妨礙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六)利用樹木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七)有損市容環境或者建筑物風貌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禁止以舉牌、擺牌、游走等形式發布影響市容環境或者社會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廣告。
第十七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設置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大型戶外廣告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確定。
第十八條 申請辦理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應當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證件;
(三)設置地點方位圖;
(四)大型戶外廣告設計方案;
(五)大型戶外廣告效果圖及現狀圖;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進行審查,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條 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設置申請。
未取得延期設置許可或者期滿后不再設置的,設置者應當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形式、規格、材質等要求進行設置,在廣告設施上顯著標明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編號、設置者和設置期限。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不得擅自改變許可載明的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舉辦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節日慶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體育、公益等活動,需要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設置者應當依法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臨時性戶外廣告符合大型戶外廣告標準的,設置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第二十三條 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設置期限與批準期限一致,設置者應當在設置期滿后及時拆除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
第二十四條 利用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等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商業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有償取得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遮蓋、涂改、損壞和拆除。
因規劃調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維護管理,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牢固安全、功能完好。遇大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或者危及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施在建設、維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應當保持整潔、完好和美觀,出現設施破損或者畫面污損、褪色、字體殘缺等情形,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戶外廣告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第四章 招牌設置管理
第二十九條 設置招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規劃審批的建(構)筑物安全間距;
(二)不得影響建(構)筑物采光、通風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綠地等市政公共設施;
(四)不得影響、破壞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和街景特征;
(五)招牌設置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招牌設置進行指導。
招牌設置者提出招牌設置指導申請的,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招牌設置者應當配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除臨街底層經營性用房外,多個單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設置招牌的,鼓勵該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圍內的場地上,統一規劃、規范設置。
第三十二條 招牌設置者應當保持招牌的清潔、美觀、完好,并確保其牢固、安全。招牌存在明顯污漬、殘缺破損或者安全隱患的,招牌設置者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或者更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內容管理和戶外公益廣告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牌匾標識設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兩側一定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施規劃與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