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涉外公證業務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于規范涉外公證業務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中國公證協會
關于規范涉外公證業務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 中國公證協會關于規范涉外公證業務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司公通〔20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局)、公證管理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各地方公證協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證協會:
涉外公證管理工作是公證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外公證書是服務我國對外民商事交往的重要內容。加強和規范涉外公證管理,對提高涉外公證服務質量,保障我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公證工作形象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規范涉外公證管理工作,明確責任、嚴明紀律,確保涉外公證執業秩序,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公證機構對涉外業務的管理。各地公證管理部門要支持公證機構強化涉外業務管理,依法依規對公證員辦理涉外業務進行具體監管。公證機構要建立完善涉外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質量控制管理,培養具備相應外語水平、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公證員辦理涉外業務,杜絕因業務不熟或低級錯誤,導致涉外公證書被拒絕認證或被外方退回等情況的發生。
二、及時完成印章電子化備案。自2020年6月1日起,新增的公證機構以及公證員印章涉外備案,應通過全國公證管理系統辦理,各地司法行政機關不再接受紙質印章備案。各公證機構、公證員應自開始辦理涉外業務前5個工作日,將公證機構以及公證員印章上傳管理系統進行備案;印章更換的,應當在更換當日上傳備案。備案印章(簽名章)的圖形應與實物印章一致。備案完成后,方可用于辦理涉外公證業務。10月1日前,全國已完成備案的公證機構、公證員,應當在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逐步完成電子印章(簽名章)錄入。
三、依法規范開展公證書查核。有關單位、個人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涉及公證書內容的查核,符合復查情形的,應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公證機構復查程序辦理。司法行政機關轉遞有關部門、單位查核文書的,應通過全國公證管理系統向公證機構遞交。
四、抓好專用水印紙管理和涉外業務培訓。各地公證管理部門要依托全國公證管理系統,做好公證專用水印紙的申領、使用和檢查監督工作,制定完善并嚴格執行公證專用水印紙管理規范,確保責任明確、使用留痕、可溯可查,切實防止遺失、被盜情況的發生。要加強涉外公證業務培訓,加強與外事部門的聯系,根據日常自查檢查和領事認證等用證部門的反饋情況,針對性地開展涉外業務技能培訓,切實提高涉外公證業務質量。
五、落實涉外公證質量監管責任。公證機構對辦理涉外公證連續出現錯誤、導致不良影響的公證員,要依法依規進行警示教育和離崗培訓。公證協會按照《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四條、六十七條的規定,對公證機構復查處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對日常發現的違法違規線索及時調查處理。公證機構、公證協會在涉外業務方面的自律管理情況應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司法行政機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及時立案調查、依法嚴肅處理。
六、加強公證機構與涉外中介往來管理。各公證機構應規范與翻譯代辦、涉外勞務、旅游留學等中介機構往來,加強業務、收費、人員管理,不得委托中介人員代辦公證業務,不得轉嫁審查核實責任,嚴禁不經審查核實、不經立卷歸檔、不經受案登記,違規批量辦理涉外公證業務。違反上述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協會要及時查處,依法依規嚴肅追究公證機構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 中國公證協會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