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機制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機制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機制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機制的通知
司辦通〔2020〕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共司法部黨組關于加強公證行業黨的領導 優化公證法律服務的意見》(司黨〔2020〕1號),按照司法部黨組關于做好巡視整改工作的部署安排,在總結前階段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機制,確保公證行業發展的正確方向,增強公證機構的運行活力,更好地發揮公證工作職能作用,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完善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機制的重要性
完善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機制是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的重要內容,對于建立以“激勵有效、約束有力”為原則,健全符合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公證機構分配制度,維護公證法律服務公益屬性,既調動廣大公證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又從制度上防范逐利行為,促進公證事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司法部、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推進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工作的意見》(司發〔2017〕8號,以下簡稱《意見》)下發后,各地按照《意見》的要求,開展了公證收入分配改革、規范工作,取得一定進展。但總體看成效不明顯,大部分地區尚未建立完善與公證事業發展客觀要求相適應,體現公證職業特點的收入分配管理制度。有的地方落實《意見》主動性不強,工作協調力度不大,政策落實止步不前;有的地方公證機構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偏低,激勵作用不明顯,與提升公證職業吸引力、擴大公證服務有效供給的目標存在差距;有的地方雖然爭取到了比較好的績效工資核定政策,但公證機構內部沒有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配激勵機制,公益服務導向不明確,個別公證員收入偏高,甚至存在逐利傾向。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此要高度重視,增強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進一步推動落實《意見》要求,完善健全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機制,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制度正向激勵作用,深化公證體制改革機制創新,調動廣大公證從業人員積極性,提升公證工作服務人民群眾的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機制的任務和要求
(一)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導向。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引導公證人員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普惠、優質的公證法律服務,避免公證服務偏離公益方向、執業活動市場化、逐利化。公證機構內部收入分配要對涉及民生、公益類的崗位和業務給予傾斜,將公益法律服務工作量作為收入分配的重要指標,在經費、績效考核方面給予必要的保障,彰顯社會擔當。
(二)科學制定績效工資總量標準。要通過深化改革和優化機制,建立健全既符合公證服務公益屬性和社會功能,又體現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和公證職業特點與要求的公證機構年度績效工資總量和內部分配機制。要根據收入情況,在確保留足各類基金、扣除工資成本以外的其他成本開支和稅費前提下,科學核定用于績效分配的工資總量。要根據具體經濟發展水平和業務發展情況,合理確定不同公證機構的績效總量與年度業務收入的比例。
(三)堅持公平可持續的收入分配原則。各地在核定公證機構績效工資總量的具體工作中,要對人員規模較大、創新能力強、業務發展好且財政負擔少或沒有財政補助的公證機構給予適當傾斜并且動態調整。要兼顧地域、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差異,以及公證機構體制區別、財政保障程度、業務開展、社會貢獻等因素,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不搞“一刀切”。條件允許的要分類指導,做到一處一策。
(四)堅持靈活自主多樣的分配方法。公證機構內部收入分配,要考量不同的崗位職責和日常表現、工作業績差別、實際貢獻大小,體現多勞多得原則,使公證人員收入分配更趨公平合理。要避免差距過大,對個人創收增長幅度大的公證員以及公證機構負責人,可以規定年收入的上限。通過聘用合同引進人才的公證機構,應當打破公證員身份限制,按照相同崗位同一標準,體現同工同酬。
(五)公證機構應當建立法人財產制度。公證機構要加強經費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要恰當配比個人收入、公共積累與事業發展的關系,留足用于發展、培訓、修購、獎勵、風險賠償等各項公共基金,并為公證人員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在依法依規扣除各項開支和稅費、發放績效工資后,剩余部分納入公證機構的公共積累。司法行政機關不能把公證機構的收入作為行政經費的補充。
(六)建立備案管理、動態調整制度。要加強對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公證機構內部收入分配辦法應當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公證機構要根據經濟發展狀況、業務規模等情況及時對收入分配辦法作出調整,原則上2至3年調整一次。建立收入分配辦法公開制度,在適當范圍內公布,接受民主監督。
三、加強對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政策支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公證機構收入分配管理工作擺在突出重要位置,在調研掌握實情的基礎上,加強與人社、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優惠政策支持,確保公證機構收入分配標準符合公證事業發展需求,保證公證員薪酬水平正常合理,以此激發公證機構運行活力,留住現有公證員并吸引高素質法律人才加入公證隊伍。
(二)加強工作指導。各。▍^、市)司法廳(局)要在5月底前開展全面的調查摸底,對不同體制的公證機構進行分類指導。要首先落實公證機構自主權,再具體指導有監管職責的司法行政機關結合本地公證機構發展狀況,科學設定包括公益服務在內的指標體系,量身定做公證機構績效工資分配管理辦法,發揮好分配機制的激勵和約束作用。要具體指導所屬公證機構制定與工作崗位、工作業績、公益服務、日常表現等相掛鉤的科學合理的內部收入分配辦法,切實調動起公證人員工作積極性。要尊重基層創新做法,注意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推動這項工作落實見效。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要帶頭承擔完善公證機構收入分配制度的政策協調工作,同時加強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督促檢查。有監管職責的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對所屬公證機構收入分配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督促嚴格落實。要始終加強黨建工作,突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導公證人員正確處理好個人、集體和國家利益相互之間關系,樹立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勤勉履行崗位職責,切實做好公證服務大局、服務民生的各項工作。
各地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報部。
司法部辦公廳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