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免予起訴免除刑罰人員可否再予勞動教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免予起訴免除刑罰人員可否再予勞動教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免予起訴免除刑罰人員可否再予勞動教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免予起訴免除刑罰人員可否再予勞動教養問題的復函
1990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公安部法制司:
你司寄來的《關于免予起訴、免除刑罰人員可否再予勞教問題的函》收閱。同意你司意見,即對被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分的人員,凡符合國務院有關勞動教養規定的,可以決定勞動教養。
附:公安部法制司關于免予起訴免除刑罰人員可否再予勞教問題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陜西省公安廳勞教審批辦公室向我司請示:在處理團伙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現從犯被勞動教養,而主犯卻被檢、法機關免予起訴、免除刑罰的情況,不利于對案犯的教育、改造,建議對免予起訴、免除刑罰的人員可以再予勞動教養的處理。
我們認為:團伙犯罪案件中被免予起訴、免除刑罰的人員,其行為往往對社會危害較大,雖不給予刑罰處罰,但并不等于不能適用其他處罰,對其中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可以決定勞動教養。
對此有何意見,望盡快函告我司。
199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