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89號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李曉波
2019年11月23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
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了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保障機構改革涉及市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平穩有序調整,確保政府規章與法律、法規相一致,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42件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6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對2件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一、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6件):
序號
名稱
發布文號和施行時間
廢止理由
1
太原市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2003.7.1
上位法依據《山西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試行)》(省人民政府令163號)已經廢止。
2
太原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不作為問責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
2005.11.1
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已于2018年3月失效;已出臺新的規定規范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相關行為。
3
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聽證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
2005.11.1
該《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規定不一致,已不適應當前工作需要。
4
太原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8號
2007.5.1
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山西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規已有具體規定。
5
太原市飲食娛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
2008.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有相應規定,該《辦法》可操作性不強,已不適應當前形勢發展需要。
6
太原市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
2008.10.1
國務院《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已有相關規定,部分條款與上位法不一致,已不適應我市廣播電視工作現狀。
二、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2件):
(一)《汾河太原城區段風景區管理辦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41號)
1.規章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第五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汾河景區重點保護區的行政主管部門。汾河景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重點保護區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3.刪除第六條第(三)項“(三)國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投資、捐贈款。”
4.第七條修改為“汾河景區的規劃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編制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人民群眾的意見,進行多方案的比選和論證。”
5.第十二條修改為“汾河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汾河資源狀況、生態環境、地域文化的研究、發掘,實行科學的管理體系,建立健全檔案及其它各項制度,落實保護、建設和管理責任。”
6.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破壞、毀損橡膠壩、壅水閘壩等防洪設施;”
7.刪除第二十四條“汾河景區管理機構違反景區規劃進行違章建設、毀損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殺野生動物或者污染、破壞環境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或由有關執法機關給予處罰。”
8.刪除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此外,對該規章中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二)《太原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
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將該規章其他條款中相關部門的表述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